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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61节 摊额标准之变更 (1)陪审团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起草并提交摊额标准变更草案,基金管理人须按要求起草并提交。 (2)基金管理人亦可主动向陪审团提交变更草案。 (3)不论何种情况下,摊额标准每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4)审核变更草案的程序和按照第59节的规定审核摊额标准草案的程序相同。 (5)变更后的摊额标准必须仍旧符合第60节的规定。 (6)在本节中:变更包括增加、废除或替代。 第62节 摊额标准之分发 当摊额标准或变更后的摊额标准确定之后,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其向大众公开。 第63节 关于年度基金摊额金额的通知 (1)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每一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以下事项: (a)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摊额金额;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该提供方必须支付金额的日期。 注释1: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段落9(2)(b))。 注释2: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由基金管理人和陪审团确定的年度基金摊额提出复核要求。 (2)第(1)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通知送达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14日后。 第64节 通知秘书处最初年度摊额 当某一未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支付其最初年度基金摊额时,基金管理人必须通知秘书处。 注释:秘书处需掌握该类信息,从而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才能获得注册(见段落9(2)(b))。 第65节 增加年度基金摊额 (1)在根据第63节的规定向某一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通知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基于新的信息的判断而决定需增加该提供者的年度基金摊额,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必须向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告知下列事项: (a)其新的年度基金摊额金额; (b)如果该提供方已登记注册,其必须支付未付之摊额金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他们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3)第(2)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通知送达该教育服务提供方14日以后。 子章节B 复核权利 第66节 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摊额金额复核 (1)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有关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复核的事宜。 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特定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 (2)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另一特定提供者的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而非基金摊额本身。 适用的时间限制 (3)摊额标准必须在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第63节或第65节的规定接到通知的14天内,或在基金管理人允许的更长时间内适用。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按时支付摊额 (4)即使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本节的规定申请了复核,该提供方仍须按时支付年度基金摊额。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第67节 基金管理人的复核 (1)在复核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必须: (a)暂时停止摊额标准的适用; (b)为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确定另一年度基金摊额。 (2)基金管理人必须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下列事项: (a)基金管理人的复核决定,包括理由的陈述;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年度基金摊额需变更,则其新的年度基金摊额; (c)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则该提供者必须支付未付摊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3)第(2)条(c)款中提及的日期应至少在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于第9节第(2)条(b)款规定的通知下达14日以后。 第68节 申请陪审团复核 (1)如果教育服务提供方对基金管理人复核的结果不满意,则该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团提出对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确定进行进一步复核的申请。 对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的理由 (2)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另一特定提供者的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而非基金摊额本身。 适用的时间限制 (3)摊额标准必须在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第67节的规定接到通知的14天以内,或在基金管理人允许的更长时间内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