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如果未能支付资金,教育服务提供方仍应支付等额资金给该学生,以便满足第三部分第二章规定的偿还要求。 (2)在为学生安置课程的过程中,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能更好地促进基金目的的实现,那么基金管理人开支数可以超过原定的退还资金数。 第78节 具有债权人地位的学生 学生权利主张的终止 (1)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7节的规定向学生支付资金后,学生不得向提供方提出有关课程资金问题的权利主张。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偿付基金管理人 (2)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7节支付的金额数额相等的资金。 (3)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从教育服务提供方以债的形式追回该笔资金。 基金管理人的保证措施 (4)如果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基金管理人让予其财产或其它有价证券,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该财产或有价证券作为债的清偿或部分清偿。 第六章 杂项 第79节 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并不急用的基金存款用作基金目的的投资: (a)与经授权的取款机构存在储存业务关系(其含义由银行法(1959)作出规定);或 (b)作为联邦或一州的有价证券;或 (c)经联邦或一州担保的有价证券;或 (d)其它合乎合理商业操作实际的方式。 第80节 财政责任 审计师准备书面报告材料 (1)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必须安排一名独立的审计师来准备基金该年财政状况的书面报告材料。 (2)审计师必须具备这样的要求: (a)根据公司法(2001)第九部分的规定登记注册为一公司审计师;或 (b)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或是澳大利亚实践鉴定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或是其它根据公司法(2001)第1280节第(2)条(a)款(i)项的规定具有相同职能的团体的成员;或 (c)作为一名符合本节规定的审计师已得到秘书处的批准。 (3)书面报告必须呈交至部长大臣及陪审团处。 部长大臣可以要求获得其它报告 (4)部长大臣可随时发给基金管理人一书面通知,要求其安排其它有关资金的报告材料。 (5)部长大臣必须将该通知的副本公布在公报中。 第81节 无所得税 为了避免疑义,基金管理人对于征收的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不需支付所得税。 第82节 有关基金停止的问题 (1)如果议会通过一法案规定了基金停止的事宜,那么在基金停止时,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必须偿还给那些当年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2)法令条例还就该资金如何偿还以及其它有关偿还事项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部分执行 第一章 制约、吊销和撤销 子章节A不遵从规定的制裁 第83节 部长大臣可对不遵从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 (1)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一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或其合作人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案及国家法典规定或登记注册条件时,部长大臣可以采取在第(3)条中列出的针对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一项或多项行动。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为的程序。 (2)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和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者共同提供课程的一提供者从事或已经从事下列事项的虚假性或欺骗性活动时,部长大臣可采取上述针对该提供者的一项或多项行动: (a)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的招生工作;或 (b)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为的程序。 (3)该种行为是指: (a)对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任一州中登记课程施加条件限制(见第86节); (b)将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一州中的所有课程登记吊销(见第95节); (c)将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一州中的所有课程登记撤销。 第84节 部长大臣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部长大臣可以根据第83节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即使其早已就相同问题采取了其它行动。 第85节 部长大臣可对教育服务提供者在注册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动 部长大臣可根据第83节的规定针对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采取行动,即使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该提供方仍未注册。 第86节 条件举例 (1)部长大臣根据第83节的规定征税的条件举例如下: (a)教育服务提供方招入的海外学生数目没有净增长或只有有限的净增长; (b)教育服务提供方只招入数目有限的新海外学生; (c)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接受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新学生; (d)教育服务提供方不与有关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特定代理机构业务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