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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9节 其它情形下的资金退还 (1)除非第28节的规定适用,某已注册的课程提供方(或先前的注册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学生: (a)该课程提供方于违约日期前从学生处获取的所有课程资金; (b)该课程提供方于违约日期前要求学生为该课程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额。 (2)本着第(1)条(b)款中的目的,法令条例可针对不同情况的学生规定不同的金额(包括零数额)。 (3)出现第27节第(1)条中规定的情形时,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支付资金。 (4)出现第27节第(2)条中规定的情形时,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四星期内支付资金。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部分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30节 资金追回 (1)学生有资格按照本节的规定通过具有审判权限法院的审理追回未付的资金金额。 (2)本节的规定并不影响该提供者须向学生支付额外金额的责任。 第31节 可供选择的安排 (1)按照本节的规定,作为支付手段的选择办法,该已注册的课程提供方或先前注册的提供方可自行出资为学生安排课程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该学生同意接受这种安排方法,那么该课程提供方免除支付资金的责任。 第32节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告知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不守法行为 当该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遵守或开始意识到其不能遵守本章节规定的义务时,该提供者必须尽快地告知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四部分国家法典 第33节 国家法典 (1)部长大臣应于2001年4月2日前确立一部国家法典。 (2)该法典将被称作海外学生登记机关及教育训练提供方国家法典。 (3)本着释义法案(1901)第46A节的目的,该国家法典是一可否决的文献。 第34节 确立国家法典的目的 确立国家法典的目的是为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代表该类提供方提供教育服务的管理提供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35节 国家法典文本须向大众公开 秘书处必须通过电子或其它的方式将国家法典文本向大众公开。 第36节 部长大臣须参阅各行代表的意见 (1)各州的部长大臣可以任命一人负责磋商国家法典的相关事宜 (2)在最后确立国家法典前,联邦部长大臣必须参阅各被任命人及被部长大臣认为代表教育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人的意见。 (3)在任何时候,部长大臣都可以撤销原先任命并代以另一人。 第37节 确立国家法典 (1)国家法典由部长大臣在公报上发布一则通知而确立。 (2)该通知必须提及: (a)公众是如何知晓国家法典文本内容的; (b)国家法典何时生效。 第38节 国家法典内容 国家法典必须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a)指定的权力机关在决定是否推荐经核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进行登记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b)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c)指定的权力机关在监视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是否遵守国家法典及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d)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其代理机构处理业务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e)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同一课程的其它提供者处理有关事务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f)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课程时应遵守的法令规则; (g)该类提供方在安排有关课程资金退还事宜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h)该种协议安排的适用标准; (i)其它的能对国家法典的施行产生影响的事由。 第39节 国家法典生效 部长大臣必须明确宣布其生效日期,且该日期必须迟于国家法典确定后28日。 第40节 国家法典的法律效力 国家法典的法律效力由本法案的规定明确给出。 注释:根据本法案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典的要求是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见第9节),且当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违反国家法典规定时,则要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进行制裁。 第41节 国家法典的布告通知 (1)在国家法典确立之前,秘书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a)国家法典的确立; (b)国家法典的生效日期; (c)如何了解国家法典文本内容。 (2)在国家法典确立之后,无论何时秘书处根据第9节的规定受理已注册的经核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事宜时,秘书处必须告知该提供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