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按时支付摊额 (4)即使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本节的规定申请了复核,该提供方仍须按时支付年度基金摊额。 第69节 陪审团复核 (1)在复核过程中,陪审团必须: (a)暂时停止摊额标准的适用;或 (b)将其复核决定连同在特定情形中如何适用摊额标准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示材料送至基金管理人处。 注释:如果陪审团的程序允许,该适用可由陪审团中一名或多名陪审员决定,而并非由全体陪审团来执行(见第57节第(3)条)。 (2)陪审团必须将其复核决定,包括其理由的陈述,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 (3)若出现第(1)条(b)款中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必须根据陪审团的指示,重新考虑其最初决定,并且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 (a)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则该提供方必须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4)第(3)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该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接到通知14日以后。 第70节 复核费用 (1)法令条例可以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人或陪审团复核需支付的费用。 (2)该费用可交付至: (a)基金管理人处以方便基金管理人复核;或 (b)秘书处以方便陪审团进行复核。 (3)该复核费用并不等于税额。 第71节 多付摊额的退还 如果根据本子章节规定进行的复核确定的应付年度基金摊额比原来较低,那么基金管理人必须退还或汇出该差额。 子章节C特殊征税 第72节 特殊征税 (1)任何时候如果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基金中已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目前或将来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所有有义务在当年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其支付特殊税款。 (2)但是,基金管理人在做出该决定时,必须获得陪审团的批准。 (3)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时候,陪审团必须考虑该基金履行目前或将来职责的能力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73节 征税数额 根据每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在当年所有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中所占的比重,确定其须支付的税额,该数额要在可施行的范围内保持适当对应。 举例来说:假设甲是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他需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为1000澳元,该数额占当年所有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总额的1%。假如基金管理人决定特殊征税数额总额为50000澳元,那么甲的特殊税额应为500澳元(50000澳元的1%)。 第74节 基金管理人须给出书面通知 (1)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每一有义务支付特殊税款的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给出书面通知,告知下列事项: (a)特殊税款数额; (b)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支付该数额的日期。 (2)段落(1)(b)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该教育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14日后。 子章节D发给延期付款人的催告付款通知 第75节 催告付款通知 (1)对于到截止日期前仍未支付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基金管理人必须向其发出催告付款通知。 (2)催告付款通知必须: (a)指明未付的资金数额; (b)指明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其接到催告付款通知7日内支付其未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联的延期支付处罚金; (c)指明第90节的效力。 注释:第90节指出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不遵从催告付款通知的规定,则其注册将自动中止。 (3)如果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遵从催告付款通知的规定,那么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其告知秘书。 第五章 基金调用 第76节 基金何时被调用 (1)当基金管理人鉴于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以及相关课程原因而确定如下事项时,基金被调用: (a)根据第三部分第二章的规定要求教育服务提供者向学生退还资金; (b)根据本章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似乎不能履行其对学生的职责; (c)学生通过学费担保方案或其它方式不能被迅速安排合适的课程。 (2)但是,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法令条例的规定已被免除支付该年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时,基金不被调用。 第77节 当基金被调用时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如果基金被调用,基金管理人必须尽快地: (a)与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协商,为其在澳大利亚安置合适的课程;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