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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该提供方的成员资格申请书遭到拒绝;或 (b)该提供方的成员资格被撤销。 (3)具体的法令条例可免除本节中对该提供方的要求。 第23节 年度登记收费 有义务支付年度登记费用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一年中二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前支付费用。 注释1: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付年度登记费用(见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第5节)。 注释2: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4节 年度基金摊额 (1)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每年支付其年度基金摊额。 注释:第五部分中有关摊额金额确定和基金一般情况的详细规定。 (2)但是,以下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免除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 (a)由一州教育权力机关统一管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b)其它的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有资格获取基金用作教育或训练周期开支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c)由法令条例详细规定的其它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为了避免疑义,与(a)款或(b)款中提及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相联系而成立的任何私人社团并非指其社团本身。 (3)被要求支付一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五部分的规定发给该提供者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日期前将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者的行动。 第25节 基金特殊征税 被要求支付基金特殊税款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2节的规定发给该提供者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日期前将特殊税款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6节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披露义务 (1)被要求支付一年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尽快地告知基金管理人任何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提升该提供者在当年或今后几年中应付之摊额金额的事由。 (2)即使在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完当年年度基金摊额后,第(1)条中规定的义务仍旧存在。 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在任何时候,基金管理人都可以要求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其提供关于决定其年度基金摊额的信息,该提供方必须遵从这样的要求。 注释1: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见第104节) 注释2:为了满足本节的规定而提供虚假性或欺骗性的信息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见第108节)。 第二章 课程资金的退还 第27节 教育服务提供方出现违约的情况 在本章节的规定适用情形中,教育服务提供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有: (1)当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课程出现如下变动时,本章节开始适用: (a)课程并未在双方同意的起始之日开始;或 (b)课程的提供工作在课程正式终结前停止;或 (c)由于根据第六部分的规定对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进行制裁而未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课程; 并且该学生之学生资格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并未撤销。 学生本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有: (2)当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课程出现如下变动时,本章节开始适用: (a)课程于双方同意起始之日开始,但是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而未于当日开始(并且该学生未曾退学);或 (b)该学生退出了该课程的修习(无论于同意起始之日之前或之后)。 (3)在本章节中: 双方相互同意之起始日期指的是课程预计起始之日或由教育服务提供方与学生相互协商而同意的日期。 违约日期是指: (a)第(1)条(a)款或第(2)条(a)款适用的情形下,为相互同意的起始日期;或 (b)第(1)条(b)款或(c)款适用的情形下,为该课程的提供工作被停止之日;或 (c)第(2)条(b)款适用的情形下,为该学生退出该课程修习之日。 第28节 存在关于学生违约书面协定情形下的资金退还 (1)本节对第27节第(2)条规定的情形适用,如果: (a)某已注册的课程的提供方(或先前注册的此类提供方)和学生达成一书面协定,规定了该种情形下的资金退还要求; (b)该协定符合侨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如果存在这样的要求); (2)该课程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学生协定中规定的资金金额。 (3)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接收到该学生提出的权利主张后四星期内支付该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