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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2节 代理基金管理人 (1)秘书可以指定一人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职能: (a)如果基金管理人办公处出现职位空缺的情况,则不论先前是否有职位指定的情况;或 (b)不论何时,当基金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或离开澳大利亚或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2)声称按照本节规定行事的人的行为并非仅因下列事由而无效: (a)任命的时机还未出现;或 (b)任命过程中出现过失或舞弊行为;或 (c)任命的效力终止;或 (d)行使职权的时机还未出现或已终止。 第53节 赔偿金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法案善意行使职权履行职能时,并不因其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人(联邦政府除外)承担个人责任。 (2)但是,本节的规定并不影响隐私法(1988)的执行。 第三章 摊额复核陪审团 第54节 陪审团的成立 (1)摊额复核陪审团已成立。 陪审团成员资格 (2)陪审团由部长大臣指定的10人组成。 (3)在指定的数人中须有一人被指定为陪审团主席。 (4)所有陪审团成员必须具有被部长大臣认为是和陪审团的职能运作相联系的资格和经验。 (5)陪审团中至少有5名是在部长大臣看来代表那些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人。 (5A)并且,在第(5)条中提及的人员中至少有4名是在部长大臣看来代表那些为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利益的人。 有关成员资格的法令条例 (6)按照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法令条例可以规定不同的成员人数,但是只能: (a)在陪审团最初任命结束之后; (b)在部长大臣已经参阅相关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提议意见之后。 (7)该法令条例只对其生效后的任命适用,且并不影响: (a)该法令条例生效时陪审团组成的合法性;或 (b)该法令条例生效时陪审团成员的任期。 第55节 陪审团的职责和权限 (1)陪审团的职责如下: (a)决定基金摊额标准; (b)对教育服务提供者因为摊额确定问题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听证和裁决。 (2)陪审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视需要和便利行事。 (3)陪审团职责的履行和权力的实施并不仅仅因为陪审团人员的空缺而受到影响。 第56节 陪审团成员的任期和条件 (1)陪审团的成员以兼任的形式被任命。 (2)有关陪审团成员任命的津贴报酬及其它情况(包括任命的延续时间)由部长大臣和陪审团成员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57节 陪审团程序 (1)在陪审团成员投票过程中,陪审团主席拥有审议投票权,且若双方投票相等,陪审团主席拥有一票决定权。 (2)另外,在法令条例中亦可对陪审团程序做出规定。 (3)在遵守该法令条例和第(1)条规定的条件下,陪审团可以自主决定其程序。 陪审团摊额复核程序 (4)根据第68节规定提出的复核申请,可以按照本节确定的程序在陪审团成员只有一名或多名的情形下进行听证和裁决,而并非定要全体陪审团执行。 第四章 年度基金摊额和特殊征税 子章节A 年度基金摊额 第58节 基金管理人确定摊额金额 (1)基金管理人必须确定须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每年支付的摊额数额。 注释:法令条例可以免除个别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见第24节)。 (2)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必须适用根据本节确定的摊额标准。 第59节 摊额标准如何确定 基金管理人须拟订摊额标准草案 (1)基金管理人须将拟订的摊额标准草案交给陪审团。 (2)陪审团必须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修正。 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 (3)如果陪审团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那么摊额标准就是草案中所定的标准。 摊额标准草案的修正 (4)如果陪审团要求基金管理人修正草案,那么该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完的草案送交陪审团。陪审团必须以审核旧草案的相同方式来审核修正后的法案。 陪审团可最终决定摊额标准 (5)如果在审核完所有草案或修正法案后,陪审团仍认为该草案或法案不如人意,那么陪审团可自主决定摊额标准。 第60节 摊额标准内容 (1)摊额标准: (a)必须只从基金目的的角度来确定; (b)必须使每一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摊额金额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提供者资金被调用的风险。 学费担保方案 (2)摊额标准中必须有适合教育服务提供方是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情形。 资产保证 (3)如果一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基金管理人达成协议,同意将其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或保证物,那么根据摊额标准的规定,该提供者的摊额金额可以适当缩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