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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其登记是否已根据本法案或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而被吊销或撤销;或 (c)是否根据本法案的规定以部长大臣的名义颁布移民部大臣吊销证明书;或 (d)是否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对其登记施加过制约限制;或 (e)是否有涉及(a)、(b)、(c)或(d)款中提及的提供方所从事的导致有关起诉或其它法律行为的课程提供的活动。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以上规定不影响刑法案第VIIC部分。 (2)第(1)条中的规定不影响刑法案(1914)第VIIC部分的操作(该部分在特定案件中解除当事人披露失效定罪的义务)。 第18节 只有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能获得课程资金 如果某一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一个或多个其它提供方达成共同提供该课程的协议,那么该协议必须指明学生只将其课程资金支付给已注册的提供方,而不是直接给其它的提供方。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19节 提供有关已录取学生的信息 (1)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下述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秘书提供以下信息: (a)该提供方已录取的学生的姓名及其它相关事由; (b)对每一已录取的学生--其姓名和课程开始之日以及预期持续时间; (c)有关录取后并未开始其课程的学生信息; (d)在学生学业全部终止前的任何个人终止行为; (e)已录取学生课程本身或持续时间的任何变动; (f)有关已录取学生的其它相关事宜。 (2)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应将其持有学生签证的已录取学生的有关出勤或学业方面的违法行为尽快地告知秘书。 (3)本节要求的信息必须以秘书认可的形式提交,认可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 注释1: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者的行动。违背本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见第104节)。 注释2:为了满足本节的要求而提供虚假性或欺骗性的信息的行为亦属违法行为(见第108节)。 非社团的经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4)如果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非法人社团,那么根据本节的规定向秘书提供信息的责任由该团体主要执行官员承担。 第20节 给予学生以违反签证的通知 (1)如果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已录取学生在出勤或学业方面有违反学生签证的行为,那么该提供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生。 注释1: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违背本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见第104节)。 注释2:为了满足本节的要求而提供虚假性或欺骗性的信息的行为亦属违法行为(见第108节)。 (2)当发生违法行为后,已注册的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应尽快地通知该学生。 (3)该通知应采取移民部秘书处认可的形式。 (4)该通知应: (a)包含有关违法行为的细节; (b)在解释违法行为的同时,指明该学生在通知中注明的作为通知发出日起28日内亲自面见官员的具体地点; (c)注明该学生必须出示照相证明; (d)阐明本法案第137J节和第137K节的效力。 非社团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5)如果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为非社团法人,则根据本节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义务由该团体主要执行官员承担。 第21节 档案保存 (1)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应保存每位录取学生或已支付课程资金的学生的档案记录。 (2)档案中应包括由学生本人提供的每位录取学生的当前居住地址,以及其它由规章规定的细节信息。 (3)提供方应在该学生终止学业后至少两年内保存该学生档案。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见第105节)。 非社团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4)如果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为非社团法人,那么根据本节的规定保存学生档案的义务由该团体主要执行官员承担。 第22节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参与学费担保方案 (1)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应一直是: (a)根据规章成立的学费担保方案成员; (b)遵守该方案的有关规定。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2)并非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违反第(1)条的规定,即使该提供方并非成员的原因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