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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提供某一特定课程; (2)以上例子并未穷尽部长大臣可以征税的条件种类。 子章节B部长大臣的吊销和撤销决定 第87节 因财政困难等原因而吊销 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一教育服务提供方由于财政困难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履行以下职能时,部长大臣可吊销该提供者在该州的注册: (a)在该州或其它州中为其已录取学生提供课程;或 (b)向其已录取学生退还资金。 注释1: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动的程序。 注释2:第95节规定了吊销的效力。 第88节 如果吊销中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停止提供课程则将被撤销注册 如果一被吊销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停止向该州的海外学生提供课程,则部长大臣可以撤销该提供方在该州的注册。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动的程序。 子章节C自动吊销和撤销 第89节 因不能核准而自动吊销 (1)如果一州指定权力机关将一课程提供方的核准吊销,那么根据本节的强制规定,该课程提供方在该州的注册将自动吊销。 注释:第95节规定了吊销的效力。 (2)一州吊销撤换后,部长大臣可撤换该吊销。 注释: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为此支付复职费用(见第171节)。 第90节 因未支付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而自动吊销 (1)未能遵从根据第75节规定发出的催告付款通知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将被按照本节规定吊销在所有州提供任何课程的注册。 (2)当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付清未付款项且连同相关的延期支付处罚金后,部长大臣必须撤换该吊销。 注释: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为此支付复职费用(见第171节)。 第91节 课程提供者因其核准被停止而使注册自动撤销 如果一课程提供方的核准被停止,则根据本节的强制规定,该提供方在该州提供课程的注册将被撤销。 第92节 因破产而自动撤销 如果发生以下事项,那么根据本节的强制规定,一教育服务提供方在该州提供课程的注册将被撤销: (a)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是个人且已破产;或 (b)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是法人单位且接到了清算指令。 子章节D制约、吊销和撤销的一般规则 第93节 采取行动的程序 (1)在做出决定之前: (a)根据本章子章节A或B的规定采取行动;或 (b)根据第89节第(2)条的规定不撤换吊销。 部长大臣必须给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一书面通知: (c)指明其将要做出的决定和原因; (d)给予该提供方: (i)如果子章节A适用并且在秘书处看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需紧急行动时--至少24小时;或 (ii)如果子章节A在其余情况下适用--至少72小时;或 (iii)如果子章节B或第89节第(2)条适用--至少7天。 有关该事项的书面材料辩护词须提交至部长大臣处 (2)在审核完于上述期间内接收到的辩护词后,如果部长大臣仍认为应该做出决定,那么可以做出决定,同时必须给出一份有关该决定的书面通知。 第94节 部长大臣可撤换制约条件和吊销 部长大臣可在任何时候撤换一教育服务提供章节注册的制约条件或吊销决定,同时书面通知该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章节。 注释: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章节必须为此支付复职费用(见第171节)。 第95节 吊销效力 (1)根据本节的规定被吊销一州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 (a)在该州从事任何有关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的招生工作的活动;或 (b)在该州从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处兜揽或接受任何关于课程提供的资金;或 (c)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某个已录取学生并未开始其课程,那么允许该生开始其课程。 (2)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在其它方面的行为仍被视为有注册效力。 第96节 更新注册 (1)如果发生以下情形,秘书应对注册作适当变动: (a)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被吊销或撤销;或 (b)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被附加了制约条件;或 (c)教育服务提供方注册的吊销或制约条件已被撤换。 (2)但是,若没有适时变动并不影响相关行为的有效性。 第二章 移民部部长大臣的吊销证明书 第97节 移民部部长大臣可以发给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吊销证明书 (1)如果移民部部长大臣认为,与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或该注册提供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