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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国家法典的确立; (b)如果国家法典还未生效,则国家法典的生效日期; (c)如何了解国家法典文本内容。 (3)但是,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并不影响国家法典的有效性。 第42节 国家法典的修正 (1)部长大臣可对国家法典进行修正。 (2)在修正国家法典之前,部长大臣必须参阅根据第36节被任命的人以及被部长大臣认为是代表教育服务提供方利益的人们的意见。 公报通知 (3)国家法典经部长大臣修正后,须在公报中发布一通知宣布有关修正事宜。 (4)该通知须指出: (a)修正案之生效日期; (b)公众如何知晓修正案文本的内容。 修正案的生效日期必须迟于通知给出之日28日后。 秘书处须交付的书面通知 (5)秘书处必须给每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一书面通知,说明以下事宜: (a)修正案之生效日期; (b)公众如何知晓修正案文本的内容。 (6)但是,违反第(5)条规定的行为并不影响修正案的有效性。 第43节 违反国家法典事项的调查 (1)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本节的规定开始适用: (a)秘书处拥有有关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可能违反国家法典的信息; (b)该信息的来源处并非该州的指定权利机关。 (2)在秘书处进一步调查或根据本法案采取其它行为前,秘书处必须告知指定权力机关可能的违法行为,并且要求该机关调查该事件或采取其它合适的行动。 (3)但是,秘书处亦可调查该事件或采取其它行动: (a)不事先告知该指定权力机关;或 (b)不等该指定权力机关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行动。 发生上述情形时,秘书处认为有关违法行为情形需采取紧急行动。 第44节 法令条例规定的处罚 (1)法令条例将把违反国家法典的行为视作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度不超过10个处罚单位。 第五部分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第一章 基金基础 第45节 基金的建立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根据本节的规定建立。 第46节 建立基金的目的 建立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提供课程,或者在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提供该学生已支付资金的课程时,能够得到退还的课程资金。 第47节 基金来源 (1)以下种类的资金须存入该基金: (a)从教育服务提供方获得的所有年度基金摊额总额(见第四章子章节A); (b)从教育服务提供方获得的所有特殊征税税款总额(见第四章子章节C); (c)根据第78节的规定从教育服务提供者处追回的资金总额; (d)根据第79节的规定通过使用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收益; (e)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筹借的资金; (f)任何被国会用作基金的目的而划拨的资金; (g)任何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延期支付罚金或摊额复核费用; (h)其它用作基金之用的资金。 第48节 来自基金的资金 信托财产资金 (1)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信托财产资金持有基金存款。 资金支出 (2)以上资金只能为了以下目的而支出: (a)根据第五章的规定因为基金调用而支出的资金; (b)支付基金担保费的资金; (c)根据第79节的规定进行的投资活动; (d)偿还基金的贷款和贷款利息而支出的资金; (e)因为管理经营该基金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开支消费; (f)因偿还多付之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征税税款而支出的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49节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 (1)秘书处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公司。 第50节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如下所述: (a)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而保管该基金信托财产存款; (b)经营并管理基金,使其能一直发挥其作用; (c)向陪审团提议有关决定教育服务提供者需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数额的标准; (d)根据上述标准的规定而决定该提供者应付之年度基金摊额数额; (e)向教育服务提供方征收年度基金摊额和特殊征税税款; (f)根据本节的规定为学生安排供选择课程,并且决定基金开支事项; (g)本法案授予基金管理人的其它职能。 (2)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视需要和便利情况行事。 第51节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条件(包括指定的延续时间)由秘书处和基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