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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分数等于或超过评估时所适用的优先分数的申请人,应该被视为取得必要的分数。 “(4)分数低于评估时所适用的优先分数的申请人,应该被视为没有取得必要的分数。 “11Y、部长可以确定优先分数 (1)部长可以随时通过在公报上予以通知的方式,依本法案和规章之宗旨,确定某类入境许可证的优先分数。 “(2)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之实施,宣告该款下的、同一类的入境许可证所涉及的以前的通知无效。 “(3)部长应当促使本条第(1)款项下的通知之副本,在通知于公报上公告后的国会的15个开会日的期间内,向国会参众两院备案。 “11Z、在进入澳大利亚之前,对某类人不给予入境许可证 入境许可证不应该在他或她进入澳大利亚之前给予,除非该人, (a)是有效的签证持有人, (b)依照本法第53A(1)项下的文件,该人不适用本法第26A条的规定。 “11ZA、进入澳大利亚之后的某类人不给予入境许可证 对于没有本法第53A (3)款所入境许可证,但是依照本法第53A (2)款所规定的豁免权而进入澳大利亚的非公民,不得给予入境许可证。 “11ZB、不得给予某类被放逐人的入境许可证 (1)若以前被澳大利亚放逐的人,依照本法第21A或第21B的规定所欠共同体的金额仍然没有支付,则不得对其签发入境许可证。 “(2)若部长认为,涉及共同体的金额之支付有了适当的安排,则本条的第(1)款的规定不得阻止入境许可证的签发。 “11ZC、入境许可证不得给予澳大利亚境外的人 除非某人身在澳大利亚,否则不得给予其入境许可证。 “11ZD、在非公民进入澳大利亚境内之后,可以签发永久入境许可证的情况 (1)非公民进入澳大利亚之后,不得对其签发永久入境许可证,除非非公民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的规定: (a)她或他被部长的文件在澳大利亚境内给予领土庇护; (b)他或她 (i)是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的持有人, (ii)是澳大利亚公民的配偶或子女,或是有效的永久入境许可证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 (c)她或他, (i)是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的持有人, (ii)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有效的永久入境许可证持有人的老年父母, 且他或她的家庭收支在澳大利亚; (d)她或他是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之持有人,且部长书面确定,该非公民具有以下意义上的难民身份: (i)1951年7月8日在日内瓦缔结的有关难民地位的国际公约, (ii)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缔结的有关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e)他或她 (i)是有效的临时许可证之持有人, (ii)被批准在澳大利亚境内工作, (iii)不是规定的非公民; (f)她或他是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之持有人,且有着强烈的、令人同情的基础,来向其颁发永久入境许可证; (g)她或他是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的持有人,且有着强烈的人道主义基础,向其颁发永久入境许可证。 “(2)部长不应该把向适用本条(1)(a)项规定的非公民签发永久入境许可证的权力,授权给任何人(不论第(1)款的其他项是否适用于该非公民)。 “(3)依本条之宗旨,在规定的情况下,老年父母家庭的收支视为在澳大利亚境内。 “(4)依本条之宗旨,但不限于该条的一般性规定,在1979年10月29日之前签发的、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之持有人,应该被视为被批准在澳大利亚境内工作,如果在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代表人所提出的访问澳大利亚的申请或最后一次申请中: (a)申请是由持有人提出的,持有人没有声明她或他将在澳大利亚工作,或 (b)申请是由持有人的代表人提出的,提出申请的人声明持有人将在澳大利亚境内工作。 “(5)依本条之宗旨但是不限于该条的一般性规定,在1979年10月28日之后签发的、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持有人,应该被视为被批准在澳大利亚工作,如果, (a)在一定的条件下没有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证,该条件是对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持有人可能要完成的工作所施加的限制; (b)在一定的条件下没有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证,该条件是对持有人可能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的除特定或特定种类的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的限制; (c)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证, (i)在本条生效之前,在规定的条件下,该条件是在没有批准主管人的书面许可时对持有人所实施的任何工作所施加的限制, (ii)在本条生效后,在规定的条件下,该条件是在没有书记官的书面许可时,对持有人所实施的任何工作所施加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