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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J、宽限期间 (1)已成为非法入境者的宽限期间, (a)在该人成为非法入境者时开始, (b)从期间开始起的28天的总天数过完后结束,被排除的日子不计算在内。 “(2)在本条中, “被排除的日子”,与成为非法入境者的人相关,指以下期间的任一天, (a)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或许可,且根据第11Q适用的情况,从申请入境许可证时开始,到该人被通知申请决定时结束, (b)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或许可,且根据规章的规定,从对拒绝给予他或她入境许可证的决定,依照第Ⅲ部分申请审查时开始,到通知该人以下情况时结束, (i)若审查机构拥有最终决定权,则审查决定, (ii)若审查机构拥有建议权,则作出与审查机构之建议相关的决定; (c)从申请联邦法院予以审查时开始,到联邦法院应第一请求对该审查作出决定时结束, 无论该人对拒绝给予其入境许可证的决定提出的审查申请,是否是依照本法案、《司法审查法1903》或是《管理决定法(司法审查法)1977》的规定而作出的,但是依照11W条的规定,对相关的某类入境许可证所涉及的行为通知停止的日期除外。 6、 (1)主要法案第II部分第1区和第1A区予以废止,并以以下的区来予以替代: “第1区----进入澳大利亚境内的监管 “6、非法入境者 (1)一进入澳大利亚,非公民即成为非法入境者,除非, (a)她或他持有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或 (b)该入境依照本法第9条的规定被予以批准。 “(2)若适用本法第11A(1)或(2)款规定的人进入澳大利亚,(不论是在该条规定生效前或是生效后),则在入境之时或之后,或生效之时或之后,当他或她具有以下情况时,不论多晚,该人随时可能成为非法入境者, (a)仍然在澳大利亚境内, (b)不是公民, (c)不持有适当签署的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或被恰当签署的有效的入境签证。 “(3)持有有效的入境许可证的“非公民”成为非法入境者,若她或他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再持有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时。 “(4)享有豁免权的非公民成为非法入境者,若, (a)他或她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再是享有豁免权的非公民, (b)在某时,他或她不再是有效的入境许可证的持有人。 “7、豁免 (1)本法第6(1)款不适用于享有豁免权的非公民进入澳大利亚,不适用于第8条所规定的生效声明所涉及的人。 “(2)本法第6(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的访问者进入澳大利亚。 “8、部长可以宣布享有豁免权的非公民为不受欢迎的人, 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宣布,被许可进入澳大利亚或停留在澳大利亚的、享有豁免权的非公民,是不受欢迎的人。 "9、在一些情况下,签证的持有人被批准进入澳大利亚的情况 (1)入境签证的持有人(不是法定访问者),可以在规定的机场登陆后进入澳大利亚。 “(2)入境签证的持有人(不是作为法定的访问者),可以进入澳大利亚,如果她或他, (a)通过事先被授权的航班旅行到澳大利亚, (b)在事先被授权的航班离开其登机地之后,到达澳大利亚之前,没有在任何其他国家着陆。 “(3)无论签证是何时签发的,该签证均未授权签证的持有人有权进入澳大利亚,或被给予入境许可证,但是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除外。 “(4)部长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来决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以特殊方式和形式所签发的签证。 “(5)在本条中, “入境签证”指 (a)在《移民修正案法(No. 2)1988》第7条生效后,本条的规定生效前,所签发的有效签证,该签证应当按照该法案第6AA(7)款的规定,以签发时生效的决定所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来签发, (b)在本条的规定生效后所签发的有效签证,该签证应当按照签发签证时,本条第(4)款项下的、已经生效的决定所确定的方式或形式来签发。 “10、被批准进入澳大利亚的签证之效果 若第9条意义上的入境签证持有人,依照该条的规定进入澳大利亚之后,签证立即开始生效。则如在某种条件和限制下所签发的入境许可证一样,该持有人被批准滞留在澳大利亚的、签证中所规定的时间亦受限制。 “11、部长可以声明被事先授权航班 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宣布,为本法第9条之宗旨,在某确定的一日,澳大利亚和某个确定的外国之间的航班为事先授权的航班。 “11A、非公民可能成为非法入境者的情况 (1)本款的规定适用于,不论其在本条的规定生效前或是生效后,进入澳大利亚的非公民,如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