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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M、被强调的体系之最初适用 (1)若申请人的得分等于或超过了评估作出时所适用的优先分数,则其应视为已取得了必要的分数。 “(2)若申请人的得分低于评估作出时的所适用的总入学分数,则其应视为没有取得必要的分数。 “(3)若申请人的分数超过或等于评估作出时合适的总入学分数,但是低于合适的优先成绩,则部长应该将其搁置,并根据就本条第(4)款所制定的规章予以处理,除非申请被撤回。 “(4)规章可以规定, (a)在部长下一次依照11N条的规定作出通知,确定某类签证的及格分数后,部长重新审议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被搁置的申请; (b)通过将申请者的分数与及格分数相比较来予以重新审议,但是不涉及重新评估该分数; (c)进行重新审议时所确定的最长时间。 “(5)若某类签证之申请被依照就本条第(4)款所制定的规章重新审议, (a)若申请者的分数等于或超过了适当的及格分数,则申请人应该被视为已取得了必要的分数,且, (b)若申请人的分数低于适当的及格分数, (i)若规章不允许近一步重新审议该申请,则该申请人应该被视为没有取得必要的分数, (ii)在其他情况下,部长应当将申请搁置,并根据规章的规定继续处置它。 “(6)若根据本条的规定,部长搁置了该申请,则实际上,他或她不应被视为对该申请没有作出决定。 “11N、部长可以确定总入学分数、优先分数和及格分数 (1)部长可以随时通过在公报上通知的方式,依本法案和规章之宗旨,来确定某类签证所涉及的总入学分数、优先分数; “(2)部长可以随时通过在公报上通知的方式,依本法案和规章之宗旨,来确定某类签证之申请所涉及的入学成绩。 “(3)本条第(1)款或第(2)款项下的通知之实施,视为撤消了规定同种类签证的、以该款项下以前的通知。 “(4)部长应该促使将本条第(1)款或第(2)款项下的通知之副本,在通知于公报上公告后国会的第15个开会日之内,置于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备案。 第1B区入境许可证 “11P、规章可以规定入境许可证 (1)不限于本法第67条的概括性规定,规章可以规定: (a)入境许可证的拒绝和给予,包括在以下情况的入境许可证之签发: (i)在一定的条件下,或 (ii)限制许可证之持有人被批准滞留在澳大利亚的时间; (b)入境许可证的记录和证据; (c)入境许可证的效力和实施; (d)对持有人停留在澳大利亚的时间受到限制的许可证,予以撤消。 “(2)就本条第(1)款所制定的规章,可以规定: (a)入境许可证的不同种类, (b)在本法第11W和第11ZB条的条件下,若某人符合某类许可证之规定的所有标准,则该人有权获得入境许可证; “(3)所规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依照本法第11X的规定进行评估时所取得的分数; “(4)依照就本条第(1)(a)项所制定的规章之规定,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依本法第11ZD之宗旨,临时入境许可证应当被视为有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 (b)若在某人进入澳大利亚之前,给予其临时入境许可证,则尽管本法案有其他规定,临时入境许可证之持有人在进入澳大利亚之后,在停留在澳大利亚期间,无权获得另一个入境许可证; (c)对持有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履行的工作的限制条件,包括在没有书记官的书面许可时,履行以下工作的限制: (i)任何工作, (ii)除特定工作之外的限制, (iii)特定种类的工作。 “(5)除非有关规章有相反规定,本条第(2)(b)项所规定的规章,应该被视为在规章生效后2年废止,除非该规定不被接受。 “11Q、入境许可证的给予或拒绝 (1)本条适用于且仅仅适用于: (a)某人根据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类别的入境许可证提出了申请; (b)已支付了该申请应当支付的费用。 “(2)除非适用本条的规定,部长, (a)不要求审议所有的请求,且, (b)无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给予入境许可证。 “(3)若部长认为,申请人依照该规章有权取得某类入境许可证,则部长应当在本区规定的条件下,向申请人签发该类入境许可证。 “(4)若部长认为,依照规章的规定,申请人无权取得入境许可证,则部长应当拒绝签发该类入境许可证。 “11R、入境许可证之撤消 (1)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根据自己的判断,撤消生效的临时入境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