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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经互会成员国之间交货共同条件(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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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承运人的解释或法庭的判决证明发货人应对所提索赔负责,买方必须在收到承运人的驳回信或法庭的判决书之后立即把索赔证明文件和承运人的驳回信的一份副本或法院判决书的一份副本寄送卖方。在这种情况下,索赔应被看作是在期限之内提出的。
  
  第七十四条 
  
  一、索赔文件中至少应包括:
  
  1.合同中货物的名称;
  
  2.提出索赔的货物的数量;
  
  3.合同号;
  
  4.能够帮助确定哪些是提出索赔的货物的数量,大宗货物要标明运输方面的数据,而其它货物须标明运输或其它数据;
  
  5.索赔的根据(短缺、质量不合格,供货不全等);
  
  6.买方的要求(完成供货,补救缺陷等);
  
  二、如果索赔文件中缺少本条第一款1-6项中所述的内容,卖方必须立即通知买方索赔文件还应补充哪些资料。如卖方不履行这一义务,其后他无权再强调索赔文件不全。
  
  三、如果买方在第72条规定的索赔期限已经到期或在7天之内即将到期的时候收到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卖方的通知,不管提交索赔文件的期限是否到期,买方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补充索赔文件。
  
  四、在本条第2、3款所述情况下,卖方按照第26条考虑索赔文件的期限从收到买方按本条第1款补齐索赔文件资料之日算起。
  
  第七十五条 
  
  一、在就数量提出索赔时,买方有权要求补齐短缺的数量或退还为短缺的货物支付的金额。
  
  二、在就质量提出索赔时,买方有权要求补救发现的短缺或要求减价。
  
  三、在买方要求补救缺陷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自己负担费用补救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四、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如果在补救缺陷之前货物不能用于原来的用途,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第83条规定的额度按迟期交货支付罚款。罚款从提出索赔之日到补救了缺陷或更换了有缺陷的货物之日计算。对一批或一件货物的罚款不得超过将予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货物有缺陷的部分的价值的8%,其中包括迟期交货情况下已支付的迟期罚款。
  
  五、在双方商定以减价代替补救缺陷的情况下,在商定减价额度时,双方需商定按本条第4款计算和支付的罚款包括在减价金额之内还是减价在罚款之外另行支付。
  
  六、如果双方商定了减价的额度,但未商定本条第4款规定的罚款包括在减价金额之内还是减价在该罚款之外另行支付,根据在商定减价之前由于未能使用货物买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损失小于罚款金额,罚款减至实际损失的金额;
  
  2.如损失大于罚款金额,双边协定中又有相应规定,则卖方也要向买方支付超过罚款金额的那一部分损失。
  
  七、如果双边协议或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规定解除的文件,在仲裁庭判定卖方不能通过修理或更换补救缺陷,而买方尽管得到卖方减价但不能把货物按原来的用途使用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使用这一权利。
  
  第七十六条 
  
  一、卖方必须研究关于货物质量和数量的索赔要求,并及时就索赔要求的内容向买方作出答复(确认同意全部或部分满足索赔要求或通知拒绝全部或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答复不得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合同未规定这样的期限,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要求后60天内对买方关于一般货物的索赔要求作出答复,90天内对买方关于成套工厂和成套设备的索赔要求作出答复。
  
  二、如果卖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对索赔要求作出答复,而买方在未收到卖方答复的情况下付诸仲裁,则不管争议如果解决,卖方都要负担仲裁的费用。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第3点规定的情况。
  
  三、如果由于从技术角度合理的原因卖方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索赔要求作出答复,他可以建议买方把期限延长一定时间。
  
  四、如果买方不同意卖方关于延长答复索赔要求的期限的建议而要付诸仲裁,仲裁人根据案件的结果判定仲裁费用的承担办法。
  
  五、如果买方同意了卖方关于延长答复索赔要求的期限的建议,而卖方在延长期限内仍未给予答复,买方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仲裁解决其要求,则仲裁人在判决争议时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将判定仲裁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 
  
  一、在执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期限内补救货物的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否则买方有权在交货期满后立即废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第86条付罚款,或在双边协议或合同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不要求支付罚款而要求赔偿未执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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