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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经互会成员国之间交货共同条件(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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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双方同意时效期限已满的请求权可以提出,用以抵销债务。
  
  第九十八条 
  
  如果时效期限内发生或持续的不可抗力妨碍了提出诉讼,则时效期暂停计算。时效停止计算的时间不算在时效期内。
  
  第九十九条 
  
  一、如债权方提出诉讼或债务方书面承认了自己的债务,则时效期停止计算。
  
  二、时效期停止计算后,再重新从头计算。
  
  三、如果诉讼方从仲裁中撤回了起讼,时效期不停止计算。
  
  第一00条
  
  主要要求权的时效期满时,附加要求权时效期也同时期满。
  
  第一0一条
  
  交付仲裁的日期即为提出诉讼的日期。在通过邮寄要求仲裁的情况下,邮局收到挂号信时所盖邮戳日期为提出诉讼日期。
  
  第一0二条
  
  本章规定的条款不允许修改。
  
  第一0三条
  
  本章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本交货共同条件适用的合同中产生的义务。
  
  第十七章 其它条款
  
  第一0四条
  
  一、索赔需书面提出。
  
  二、就货物质量(包括给予保险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索赔可以用电报或电传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在通过电报或电传提出索赔后,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和第72条规定的期限之内再通过一封函件予以确认。在买方延误确认的情况下,此函件将被看作是第一次提出索赔。
  
  三、索赔需带证明文件。在就质量和数量提出索赔时,建议双方用索赔报告(证明书)作为证明文件之一。
  
  四、索赔方国家邮局收到函件或电报时所盖邮戳日期、通过电传通知索赔或递交索赔信件的日期为提出索赔日期。
  
  第一0五条
  
  一、如要求偿付的金额不超过10个卢布、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
  
  二、本条第一款的条款不适用于结算方面修改计算错误的要求和不予解决买方将无法使用货物的要求。
  
  第一0六条
  
  一、如果债务方拖延履行支付义务,需为迟付金额向收方支付年利率4%的利息。
  
  二、需支付的罚款的利息,从提出罚款要求的时效期开始之日起到支付罚款之日止计算。
  
  三、由于拖延履行支付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息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一0七条
  
  如果提出索赔期限或时效期限内的最后一天恰好是索赔方国家的休息日,则期满之日改为在此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一0八条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把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一国的主管机构决定把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给本国授权开展外贸业务的另一机构的情况。
  
  第一0九条
  
  在卖方国家领土上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税款、关税等均由卖方支付;在买方国家和过境国家领土上发生的上述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第一一0条
  
  一、在双方交货关系中,合同或本交货共同条件未予规定或规定不完全的问题将适用卖方国家实体法。
  
  二、卖方国家的实体法实理解为民法的一般规定,而不是用于调整卖方国家社会主义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规定。
  
  编者注:
  
  这个交货共同条件是由原经济互助委员会(CMEA)下设的对外贸易常设委员会于1979年4月13日对其原1975年文本修改后形成的。该共同条件长期是经互会国家间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律。随着经互会的解体,共同条件已失去效力,但在国际间的易货交易中仍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英文文本选自CMEA对外贸易委员会1979年在莫斯科发行的交货共同条件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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