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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经互会成员国之间交货共同条件(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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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发票中未注明单价或未附合同中规定的分类价格;
  
  9.应通过以后承兑托收方式(立即清算的托收)以外的方式或另一个帐户支付;
  
  10.出现合同中明示规定有这种权力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四条 
  
  买方也可自己决定基于第53条第2-9点规定的原因要求退还发票中的部分金额。
  
  第五十五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单据中的部分金额:
  
  1.发票中的价格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或发票中包括了合同中未商定支付的费用;
  
  2.作为支付根据的单据表明,和所订货物一起也发运了未订购的货物;
  
  3.由于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品种发货,买方拒绝接受一部分货物,并且作为支付依据的文件也表明了未遵守品种规定;
  
  4.作为支付依据的文件表明所发运货物超过了订购数量,并且多出的部分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误差;
  
  5.发票上标明的货物的数量超过了运输文件和/或货单的标明的数量;
  
  6.在发票或其所附文件中有有利于卖方的计算错误;
  
  7.出现合同明确规定有这种权力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一、在提出要求退还根据卖方发票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时,买方必须向本国银行提交一份申诉声明和一定数目的副本。副本的数目由买方国家银行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要寄交卖方。每次遇到这种情况,买方需在要求退款的声明中注明,根据第53或第55条第九款要求退款。
  
  二、在向银行提出退款要求的同时,买方必须通知卖方退款之事。在分批连续发货的情况下,需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
  
  三、如银行提出要求,则买方必须向银行提交必要的文件以证明其退款要求符合第53条或第55条的规定。
  
  四、如果退款要求是根据第53条第10款、第55条第7款或第62条第5款提出的,买方银行必须就每一退款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这些条件。
  
  五、在第53条1、3、6款和第55条2、3、4款谈到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同时在退款声明中明确其不予接受的货物将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地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一、如果买方国家银行确认所提全部或部分退款的要求符合第53条或第55条规定的条件,则该银行按两国或(和)两国银行的协议退还从买方帐户中支付的金额。与此同时,买方国家银行向卖方国家银行寄一份买方声明的副本,由卖方国家银行从卖方帐户中扣还应退款项。
  
  二、在退款的同时,买方国家银行要通知卖方国家银行收到第49条1、2、3项中所述文件的日期。
  
  三、在根据第53条1、3、6款退还按发票所付全部金额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要求后立即退还所收到的有关该批货物的文件。
  
  四、在向买方退还卖方原收金额后,在下列情况下,卖方有权第二次向本国银行提交文件或(和)发票以及买方要求退款的声明,以便再次通过其后承兑的托收(立即结算的托收)方式获得付款:
  
  1.在第53条3、7、8款所述的情况下,卖方提交了原遗漏的和(或)修改过的文件;
  
  2.在第53条第4款所述情况下,卖方交付了全部货物;
  
  3.在第53条第5款所述情况下,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
  
  4.在第53条第9款所述情况下,卖方提交了根据相应发票要求支付的文件。
  
  五、在银行把金额重新记入买方帐户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一切纠纷由他们直接解决。
  
  第五十八条 
  
  如根据买方的不合理要求向其退还了所付金额,则买方除重新支付该金额外,还需从退还之日起到再次支付之日止,每天支付该金额0.1%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根据不合理要求退还的金额的5%。
  
  第五十九条 
  
  未列入货物单据中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包括安装费用、设计费用、运输和发货的服务费用等,在收款方向本国银行提交了发票、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后以以后承兑的托收方式(立即结算的托收)支付。
  
  第六十条 
  
  在结算第59条规定的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时,收款方要对提交银行的文件、文件中的数据以及没有文件的情况下,发票中的数据与同欠款方商定内容相符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结算第59条规定的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时,在第62和第63条规定的情况下,付款方有权在本国银行收到收款方发票之日起24天之内要求退还所付全部或部分金额。
  
  第六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付款方有权要求退还发票中全部金额:
  
  1.没有要求提供服务或所提要求在提供服务前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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