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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包装之前,机器和设备需涂油防锈。 第二十一条 一、在每一包装件内需装入一份详细装箱单。 二、在交付设备和机器时,在装箱单内要注明:该箱内所装机器和分开的零件的名称、数目,并标明合同中相应项内的技术数据、机器的生产编号、技术图纸号、毛重和净重以及该包装件的确切标记,以便能通过合同中标明的技术规格和数据确定是哪件货物。 三、一份装箱单将装在防水的信封中装入设备或机器箱内或固定在箱子的外部。 四、在机器设备裸装发货的情况下,装有装箱单的防水信封需用焊在机器金属件上的薄金属板复盖上。 第二十二条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有义务与运输文件一起向买方寄送一份标明每个包装件重量规格的文件和一份证明货物质量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一、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每个包装件上需要耐久的油漆刷写的下列标记: 合同号和/或买方订货号 件号 毛重和净重(以公斤表示) 二、用铁路运输时,标记需符合AIFT的规定。 三、水运时,标记需包括以厘米为单位表示的箱子的尺寸,需要时,还要包括货物的抵达国家和港口。 四、在使用其它工具运输时,标记需符合有关该种运输工具的现行规定。 五、如果货物的特点要求某种特殊的(预防性的)标记,卖方必须刷写这种标记。 六、箱子要在两个侧面刷写标记,裸装货物要在两面刷写标记。 七、标记以卖方国家文字刷写,并附俄文和德文译文。 八、对于设备和机器,件号以分数的形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该包装件的序号,分母表示全套设备包装件的总数。 第七章 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一、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卖方在执行合同中应提供何种技术资料(技术图纸、规格说明书、安装、使用和保养说明书等)、资料的份数、交付方式和期限,卖方应按本国相应工业部门的现行作法向买方提供技术资料。上述资料要在能保证机器设备在生产、维修和修理中正常使用的期限内提供。 二、技术资料要能保证机器设备在生产中正常使用。对于成套设备,如合同未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工作,技术资料要能保证进行安装、投产、使用、保养和日常维修。 三、技术资料需用合同中商定的文字编制。 四、技术资料中需标明合同号、定单号和批号。 五、合同规定与货物一起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用防水纸包装。或以能够防止其在与货物运输途中损坏的其它形式包装。 六、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基础图、土建任务书或者基础设计所需的资料的期限,则这些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一、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保留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的专有权。 二、买方有权使用卖方提供并保留专有权的技术资料并只能为保养、使用和修理(包括制造修理所需零配件)有关机器设备在本图内使用这些资料。 三、按合同交付的技术资料不得出版。 四、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卖方要求应予立即退还,退还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废除合同之日起3个月。 五、如果货物按买方的技术资料制造,本条的相应规定也适用于双方这方面有关技术资料的关系。 第八章 货物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一、发货之前,卖方必须自费按和买方商定的条件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查(根据货物的种类进行测试、化验、检验等)。在没有商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按卖方国家对该种货物的一般检查条件进行检查。 二、在交付大宗工业和农业商品,包括日用消费品和食品时,如合同没有其它规定,质量检查只按卖方国家的一般采用的惯例进行抽验。 三、在发货之前,卖方必须自己承担费用为进行试验的机器设备编制一份试验报告,上面标明试验的基本数据和结果。为其它货物则编制一个质量证明书或一个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在合同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证明货物质量的相应文件。试验报告在买方要求时卖方才向其提供。 五、如果由于机器或设备的特点或其它考虑,需在设备安装地点检验合同规定的生产效率,则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在买方国家机器或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这种全部或部分检验。 六、在交付大型成套设备时,应买方要求,买方代表要按双方商定的条件参加合同规定的这些设备的质量检验。检验结果要写入双方签署的报告中。 第二十七条 一、在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派代表到卖方国家参加货物质量检验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将货物备好一事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可能参加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