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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如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合同必须报请更高当局批准,在获得批准前,采购合同不得生效。招标文件应具体说明在发出接受投标通告之后需要多少时间才会获得批准。如在招标文件具体指明的时间内没有获得批准,不应按照第31条第(1)款规定延长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投标书有效期,或按照第32条第(1)款规定延长可能需要的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4)除本条第(2)款(b)项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条第(1)款所述通知发送给提交了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之时,按照所接受的投标的各项条件订立的采购合同即告生效,但此项通知应在该投标仍然有效的期间发送。当此项通知已按照第9条允许的形式按适当地址发给或以其他方式交给或转交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或交给有关当局转交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时,该项通知即视为已经发送。 (5)如在有此要求的情况下,投标已获接受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未能按要求签署书面采购合同,或未能为履行合同提供任何规定的担保,采购实体应按第34条第(4)款规定,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之中再选定一个中选的投标,但采购实体有权按照第12条第(1)款规定,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应即发送给提交了该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6)在采购合同开始生效和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了履约担保之时,即应向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已订立采购合同的通知,其中列明订立了该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合同价格。 第四章 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 第37条 征求建议书通知 (1)采购实体应通过在……(由颁布国列明应刊登通知,征求各方表示提出建议书的兴趣或接受资格预审兴趣的官方公报或其他官方出版物)上刊登通知,征求各方表示提交建议书的兴趣或接受资格预审的兴趣,视情况而定,征求服务建议书或适当时资格预审申请书。这种通知起码要载列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拟采购的服务的简要说明,取得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以及对邀请建议书收取的任何费用。 (2)此种通知还应以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语文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或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有关行业或专业出版物上,除非根据第8条第(1)款只限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或除非考虑到拟采购的服务价值较低、采购实体断定只有国内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才会有兴趣提出建议书。 (3)(经……(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出于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的理由认为事出必要,在下述情况可不必适用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 (a)如拟采购的服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那里获得,但采购实体须向所有那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 (b)如审查和评价大量建议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服务的价值不相称,但须向足够数目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征求建议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或 (c)如直接征求是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理由而必须采用的惟一方法,但须向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4)采购实体应按照通知所列明的程序和规定,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或在第(3)款适用的情况下,直接向参与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实体对邀请建议书或资格预审文件所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如果已展开资格预审过程,采购实体应向已预审及格并已支付所收任何费用的每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邀请建议书。 第38条 邀请服务建议书的内容 邀请建议书至少应载有下列资料: (a)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编写建议书的语文; (c)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d)如果采购实体保留拒绝所有建议书的权利,对此作出的声明; (e)符合第6条规定的关于评审供应商和承包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根据第7条第(8)款关于进一步证明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f)关于供应商或承包商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供的书面证据和其他资料的规定; (g)在已知的范围内,拟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所需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地点,以及希望或规定提供服务的时间; (h)采购实体是否谋求建议书以图利用各种可能方式来满足其需要; (i)在允许供应商或承包商只对拟采购的服务的一部分提交建议书的情况下,对可提交建议书的部分或各部分作出的说明; (j)列明或表示建议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除非价格不是相关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