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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尽管有本款(a)项规定,采购实体应纠正在审查投标书期间发现的纯属计算上的错误。采购实体应就任何此类纠正迅速通知提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a)除本款(b)项的规定外,采购实体可只把符合招标文件中全部规定的投标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 (b)即使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实质上发言烃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其他规定,采购实体仍可将其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任何此种偏离应尽可能使之数量化,并在评审和比较投标书时适当加以考虑。 (3)采购实体不应该接受下述情况的投标书: (a)提交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不合格; (b)提交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拒不接受根据本条第(1)款(b)项对计算错误所作的纠正; (c)投标书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d)第15条中所述的情况。 (4)(a)采购实体应对已被接受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以便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程序和标准,确定本款(b)项所界定的中选投标。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 (b)中选的投标应为: (一)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但须计及根据本款(d)项适用的任何优惠幅度;或 (二)如采购实体已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确定为估值最低的投标,而这些标准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是客观的和可定量的,而且应指明其在评审中的相对比重,或在可行的情况下,以货币额表示; (c)在按照本款(b)(二)项确定估值最低的投标时,采购实体可以只考虑下列各点: (一)投标价格,但须计及根据本款(d)项给予的任何优惠幅度; (二)操作、保养和修理该货物或工程的费用,交付货物、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时间,货物或工程的功能特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付款条件和保证; (三)接受某一投标会对[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产生的影响,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对销贸易安排,供应商或承包商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中有多少国产成份,包括制造、劳工和材料的国产成份,该投标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包括国内的投资或其他商业活动,对就业的鼓励,保留某些部分的生产给本国供应商,技术的转让以及管理、科学和操作技能的发展[…(颁布国可扩大第(三)项的内容,增列其他的标准)];和 (四)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 (d)在采购条例许可的情况下,(并经…(由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在评审和比较投标书时,采购实体对于由国内承包商承办工程的投标,或拟在国内制造货物的投标,或由国内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投标,可给予一个优惠幅度。此种优惠幅度应按照采购条例计算,并载入采购过程记录之中。 (5)如投标价格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表示,为了投标的评审和比较,应将所有投标书的投标价格都换算成同一货币,并根据第27条(s)项规定以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汇率为准。 (6)无论其是否已按第7条的规定进行了资格预审过程,采购实体可要求提交了根据本条第4款(b)项确定为中选的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符合第6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证明其资格。进一步证明资格所采用的标准和程序应列明于招标文件中。在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标准应与资格预审程序中所采用的标准相同。 (7)如果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被要求根据本条第(6)条进一步表明其资格而未能做到,则采购实体应拒绝该投标,并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从其余的投标之中,另外选定一个中选的投标,但采购实体有权按照第12条(1)款,拒绝所有的其余投标。 (8)有关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或透露给未正式参与审查、评审或比较投标书或未参与决定何项投标应予接受的任何其他人,但第11条规定者除外。 第35条 禁止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谈判 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不得就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谈判。 第36条 接受投标和采购合同生效 (1)除第12条和第34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外,应接受按第34条第(4)款(b)项规定确定为中选的投标。接受投标的通知应迅速发给提交该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a)虽有本条第(4)款规定,招标文件仍可要求投标已获接受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署一份与该投标相一致的书面采购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采购实体(要求采购的部门)与该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通知发给供应商或承包商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签署此项采购合同。 (b)供应商或承包商与采购实体如需要按照本款(a)项规定签署一项书面采购合同,则除本第(3)款规定者外,在采购合同签署后,该合同即告生效。在本条第(1)款所述通知发给供应商或承包商至采购合同生效之间这段时间内,无论是采购实体或是供应商或承包商均不得采取有碍于采购合同生效或其履行的任何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