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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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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列明或表示建议价格的方式,包括一项关于该价格是否包括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成份,例如交通、住宿、保险、使用设备、关税和其他税项方面的报销费用的说明,除非价格不是相关的标准;
  
  (1)为确定中选的建议书而按照第41条第(1)款选定的方法;
  
  (m)在确定中选建议书时拟采用的标准,包括根据第39条第(2)款拟采用的任何优惠幅度,及这些标准的相对比重;
  
  (n)对建议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时运用的货币,以及将建议价格换算成该种货币的汇率或一项关于将采用某指定金融机构公布的在某一规定日期的现行汇率的说明;
  
  (o)如允许另列邀请建议书所列以外的服务特点、合同规定和条件或其他要求,对此作出的说明,以及关于备选建议书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的说明;
  
  (p)采购实体内有权在没有中介人干预情况下就采购过程同供应商或承包商直接来往通讯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或雇员的姓名、职称和地址;
  
  (q)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第40条请求澄清邀请建议书时可采用的方法,及一项关于采购实体是否打算在此阶段召开一次供应商或承包商会议的说明;
  
  (r)采购实体已经知道的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条件,以及将由当事各方签署的任何合同形式:
  
  (s)提及本法、采购条例和与采购程序直接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和条例,但是未提及任何这类法律和条例不应构成需根据第52条规定进行审查或使采购实体负有赔偿责任的理由;
  
  (t)关于有权依据本法第52条规定要求审查采购实体在采购过程中采取的非法行为、决定或程序的通知;
  
  (u)建议书一旦被接受后,为了使采购合同生效而需要的任何手续,包括适当时执行一份书面采购合同、由更高级当局或政府予以批准,和估计在发出接受通知后尚须多长时间才会获得批准;
  
  (v)采购实体依照本法和采购条例对建议书的编写和提交以及对采购过程的其他方面所制订的任何其他规定。
  
  第39条 审评建议书的标准
  
  (1)采购实体应定出审评建议书的标准,并确定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其应用于审评建议书的方式。这些标准应在邀请建议书中通知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仅仅涉及以下各点:
  
  (a)供应商或承包商及其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
  
  (b)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建议书对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的有效性;
  
  (c)建议价格,但须计及按照第(2)款适用的任何优惠幅度,包括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
  
  (d)接受某一建议书将对(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产生的影响,当地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程序,建议书所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包括国内的投资或其他商业活动,对就业的鼓励,技术的转让,管理、科学和操作技能的发展以及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对销贸易安排(……(颁布国可扩大(d)项的规定,列入其他标准));
  
  (e)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
  
  (2)如经采购条例允许(并由……(颁布国指定一个审批机关)批准),采购实体在审评和比较建议书时可对国内的服务供应商给予一优惠幅度,该优惠幅度应按照采购条例的规定计算,并反映于采购程序的记录中。
  
  第40条 邀请建议书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要求采购实体澄清邀请建议书。采购实体应’对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到的由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澄清邀请建议的任何要求作出答复。采购实体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使该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及时提交其建议书,并应将此种澄清告知采购实体向其提供了邀请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但不得标明该要求的提出者。
  
  (2)在建议书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采购实体可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澄清要求,印发增编以修改邀请建议书。此种增编应迅速分发给采购实体向其提供了邀请建议书的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并应对这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约束力。
  
  (3)如采购实体召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会议,它应作出会议议事记录,其中载入会上就邀请建议书提出的澄清要求以及针对那些要求所作的答复,但不得标明该要求的提出者。会议记录应迅速分发给参与采购程序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使那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拟定自己的建议书时得以将之考虑在内。
  
  第41条 选择评选程序
  
  (1)采购实体在确定中选建议书时应采用第42条第(2)款(a)项、第42条第(2)款(b)项第42或第44条规定的原先在邀请建议书向各供应商或承包商通告周知的程序。
  
  (2)采购实体应在第11条所规定的记录中列具其按照本条第(1)款采用某一评选程序所根据的理由和具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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