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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7条 语文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其他文件应以…(由颁布国列明其官方语文)(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语文编制,除非: (a)采购程序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只限于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或 (b)采购实体考虑到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低,断定只有本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才会感兴趣。) 第二章 采购方法及其采用条件 第18条 采购方法①(注①:各国可选择不将所有这些方法纳入其国内法。关于这个问题,请参看《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A/CN.9/403)。) (1)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凡采购货物或工程的采购实体均应通过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2)在进行货物或工程的采购中,采购实体只有在遵照第19、20、21或22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使用招标程序以外的某种采购方法。 (3)在进行服务的采购中,采购实体应采用第四章所规定的采购方法,除非采购实体断定: (a)可以拟订详细的规格,又考虑到拟采购服务的性质,采用招标程序较为适当;或 (b)(经…(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使用第19至22条所述的一种采购方法较为适当,但要满足使用该种方法的条件。 (4)如果采购实体按照第(2)款或第(3)款(a)或(b)项使用某一采购方法,它应在第11条规定的采购记录中列入一项关于使用该种方法所根据的理由和情况的说明。 第19条 采用两阶段招标、邀请建议书或竞争性谈判的条件 (1)(经……(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可在下述情况下按照第46条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法、或按照第48条采用邀请建议书的办法、或按照第49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法采购: (a)采购实体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如为服务,不可能确定其特点,又为了使其采购需求获得最满意的解决, (一)采购实体谋求投标、建议书或报盘以图利用各种可能方式来满足其需要;或 (二)由于货物或工程的技术特点,或由于服务的性质,采购实体必须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 (b)采购实体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费用者除外; (c)采购实体根据第1条第(3)款,将本法适用于涉及国防或安全的采购,并断定所选用方法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或 (d)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未有人投标,或采购实体根据第12条、第15条或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采购实体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2)(经……(颁布国指定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在下述情况下亦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进行采购: (a)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或 (b)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用其他采购方法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第20条 采用限制性招标的条件 (经……(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如出于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的理由认为事出必要,可按照第47条的规定采用限制性招标方法进行采购,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a)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或 (b)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 第21条 采用邀请报价的条件 (1)(经……(由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可按照第50条规定采用邀请报价的采购方法来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并已有既定市场的货物或服务,只要采购合同的估计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2)采购实体不得为了援引本条第(1)款规定而将其采购合同分解成为几个合同。 第22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经……(由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在下述情况下可按照第51条规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a)该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或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对该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有权,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同选择或替代物; (b)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或任何其他采购方法均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