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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防止采购实体在评选程序中求助于一个公正不偏的外部专家组。 第42条 不通过谈判的评选程序 (1)如采购实体按照第41条第(1)款采用本款所规定的程序,它应按照邀请建议书所列除价格以外的标准,规定关于质量和技术方面的界限,并根据这些标准以及邀请建议书中列明的关于这些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评比每一份建议书。然后采购实体应对达到或超过界限的建议书的报价进行比较。 (2)中选的建议书应是: (a)报价最低的建议书;或 (b)按本条第(1)款所述的除价格以外的标准以及价格,评比取得最佳综合评价的建议书。 第43条 通过同时谈判的评选程序 (1)如采购实体按照第41条第(1)款采用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它应与提出了可接受的建议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并可设法或允许对所提建议作出修改,条件是让所有这些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得到参与谈判的机会。 (2)在谈判结束后,采购实体应请采购过程中所有其余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规定日期之前就其建议书的所有方面提出最佳和最后的报盘。 (3)在评价建议书时,应把建议书的报价分开考虑并在完成了技术评价之后才予以考虑。 (4)采购实体授予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其建议书应当是按照建议书评价标准以及按照邀请建议书中所规定的那些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确定为最能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者。 第44条 通过顺序谈判的评选程序 如采购实体按照第41条第(1)款采用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它应按照下列程序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 (a)根据第42条第(1)款确定一种界限; (b)邀请按第42条第(1)款取得最佳评分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建议书的报价进行谈判; (c)在与评分较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谈判不能产生采购合同时,通知评分达到界限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考虑与他们进行谈判; (d)通知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他们未达到所要求的界限; (e)如果在采购实体看来,按照本条(b)项与所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显然无法谈成采购合同,则应通知该供应商或承包商结束谈判; (f)然后采购实体应邀请评分次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如果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谈不成采购合同,则采购实体应根据评分高低顺序再邀请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直至达成采购合同或否决全部其余建议书为止。 第45条 保密 采购实体在处理建议书时,应避免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第43条或第44条进行的任何谈判应予保密,除第11条规定的情况外,谈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资料或任何其他资料。 第五章 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 第46条 两阶段招标 (1)本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阶段招标程序,但被本条减损的部分除外。 (2)招标文件应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在两阶段招标过程的第一阶段提交列明其建议但不列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书。招标文件可征求提出有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方面特点的建议以及关于供应的合同规定和条件方面的建议,适当时列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专业和技术能力和资格。 (3)对于其投标尚未按照第12条、第15条或第34条第(3)款规定被拒绝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可在第一阶段就其投标的任何方面同它们进行谈判。 (4)在两个阶段招标过程的第二阶段,采购实体应邀请投标尚未遭到拒绝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单一一套规格提出列明价格的最后投标。采购实体在拟定规格时,得删除或修改原先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关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或质量特点的任何方面,也可删除或修改原先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关于评审和比较投标以及确定中选投标的任何标准,并可增补符合本法的新的特点或标准。任何此种删除、修改或增补,均应在邀请提出最后投标的邀请书内告知供应商或承包商。不想提出最后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退出投标过程,而不丧失该供应商或承包商原先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投标担保。应对最后投标作出评审和比较,以确定符合第34条第(4)款(b)项界定的中选投标。 第47条 限制性招标 (1)(a)若采购实体出于第20条(a)项所述原因进行限制性招标,应向所有可提供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投标; (b)若采购实体进行限制性招标,则应在……(由颁布国具体规定刊登此种通知的官方报纸或其他官方出版)上刊登限制性招标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