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接上页]

  (3)如果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而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投标书,采购实体完全可自行决定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展延该截止日期。
  
  (4)对于向其提供了招标文件的每个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均应迅速向其发出展延截止日期的通知。
  
  (5)(a)除(b)项规定外,投标书应以书面形式、加具签字并装入密封信袋内提交;
  
  (b)在不损及供应商或承包商以(a)项所述形式提交投标书的权利的同时,投标书还可通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形式提交,但条件是这种形式应能提供投标书内容的记录,并至少具有同等程度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c)采购实体应根据请求,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一份收据,表明收到投书的日期和时间。
  
  (6)采购实体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应不予开启,并应退还给提交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31条 投标的有效期;投标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时限内有效。
  
  (2)(a)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采购实体可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将有效期展延一段时间。供应商或承包商可拒绝此种要求而不丧失其投标担保,而其投标的有效的有效性在未予展延的有效期期满时即告终止;
  
  (b)同意展延其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展延或促成展延其提供的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或为已展延的投标有效期提供新的投标担保。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如没有展期,或者没有提供新的投标担保,即视为已拒绝展延其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3)除非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可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而不丧失其投标担保。修改或撤回通知凡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为采购实体收到者均为有效。
  
  第32条 投标担保
  
  (1)如采购实体要求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投标担保:
  
  (a)则此种要求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b)招标文件中可规定,投标担保的出具人,和如果有的话,投标担保的保兑人,以及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条件须为采购实体所能接受者;
  
  (c)尽管有本款(b)项的规定,只要投标担保和出具担保者在其他方面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要求,采购实体不得以投标担保并非由本国人出具为理由而加以拒绝,(除非采购实体接受这种投标担保会违犯本国法律);
  
  (d)在提交投标之前,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请求采购实体确认拟出具投标担保的人是否可被接受,或如果要求有保兑人,还确认拟议的保兑人是否被接受,采购实体对此种请求应迅速作出答复;
  
  (e)确认拟议的担保出具人或任何拟议的保兑人可被接受并不排除采购实体视情况以出具人或保兑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在其他方面失去信誉为由,拒绝该投标担保;
  
  (f)采购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对出具投标担保者的要求以及所需投标担保的性质、形式、和其他主要条件;任何同提交投标的供应商:
  
  (一)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或修改其投标书;
  
  (二)如采购实体要求签署采购合同,未能按此要求签署合同;
  
  (三)未能在投标被接受后提供规定的履约担保,或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签署采购合同的任何其他前提条件。
  
  (2)一俟出现下述各种情况中最早出现的情况,采购实体即不得提出索要投标担保金额的要求,并应迅速退还或促成退还投标担保文件:
  
  (a)投标担保期满;
  
  (b)采购合同生效以及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情况下,提供了此种担保;
  
  (c)投标过程终止而无任何采购合同开始生效;
  
  (d)在提交投标的截止日期前撤回投标,除非招标文件规定撤回。
  
  第三节 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
  
  第33条 开标
  
  (1)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或在任何截止日期展期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按该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
  
  (2)采购实体应允许所有已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
  
  (3)其投标书已开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投标价格应在开标时向出席开标者宣布,并应根据请求,告知已提交投标书但未出席或示派代表出席开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应立即按照第11条规定记录在招标过程记录中。
  
  第34条 投标书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1)(a)为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审和比较,采购实体可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地其投标书作出澄清。不得谋求、提议或允许变动投标书中的实质事项,包括价格的变动以及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作出的变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