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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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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关于澄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任何要求及对之作出答复的概要,以及修改那些文件的概要。
  
  (2)除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外,斟酌情况,在某项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被接受之后,或在采购过程已告终止而没有产生采购合同之后,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的部分记录即应提供给要求得到此种记录的任何人。
  
  (3)除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外,在某项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被接受之后,或在采购过程已告终止而没有产生采购合同之后,本条第(1)款(c)至(g)项及(m)项所述的部分记录即应根据要求提供给已提交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或已申请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于(c)至(e)项及(m)项所述的部分记录,主管法庭可在更早阶段下令予以透露。但除主管法庭下令并按此种命令所规定的条件予以透露外,采购实体不得透露:
  
  (a)有关资料,如此种资料的透露会违反法律、妨碍法律的执行、不符合公共利益、损害各当事方的合法商业利益或妨碍公平竞争;
  
  (b)对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以及对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价格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资料,但第(1)款(e)项所述的概要除外。
  
  (4)采购实体不应仅由于未按本条规定保存采购过程记录而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12条 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
  
  (1)(经…(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而且)在招标文件或在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其他文件中有此规定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可在接受一项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前的任何时候,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采购实体应根据请求,将其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理由告知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但无须解释那些理由。
  
  (2)采购实体并不应仅仅因其援引本条第(1)款规定而对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而负有赔偿责任。
  
  (3)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通知应迅速发交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13条 采购合同的生效
  
  (1)在招标程序中,接受投标书和采购合同的生效均应按第36条的规定办理。
  
  (2)在所有其他采购方法中,应在邀请建议、报盘或报价时向各供应商或承包商明示采购合同如何生效。
  
  第14条 授予采购合同的公告
  
  (1)采购实体应迅速发布授予采购合同的公告。
  
  (2)采购条例可就第(1)款所要求的公告的发布方式作出规定。
  
  (3)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所授合同价格低于[…]者。
  
  第15条 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利诱
  
  如果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直接地或间接地提议给予、给予或同意给予采购实体或其他政府当局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或雇员任何形式的酬礼,或提议给予任职机会或任何其他服务或价值,作为利诱,促使采购实体在采购过程中作出某一行为或决定,或采取某一程序,(经…由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采购实体应拒不接受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对该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此类拒绝及其原因应载入采购过程的记录之内,并迅速通知该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16条 关于货物、工程或服务说明的规则
  
  (1)任何有关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或质量特点的规格、平面图、图样和设计,以及关于试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标志或标签或合格证等要求以及代号和术语,或对于服务的说明,如对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造成障碍,包括基于国籍的障碍,均不得列入或用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文件之中。
  
  (2)任何规格、平面图、图样、设计和要求或对于服务的说明,应尽可能以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关的客观技术和质量特点为依据。不得要求或提及某特定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型号、具体来源或生产者,除非没有充分确切或易懂的其他方式来说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应写上例如“或与其相当者”这种词语。
  
  (3)(a)在制定将列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其他文件之中的任何规格、平面图、图样和设计时,凡是已有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和质量特点有关的标准化特征、要求、代号和术语者,一律应予采用;
  
  (b)在拟定通过采购过程而产生的将予订阅的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时,或在拟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其他文件的其他有关内容时,应适当考虑采用已有的标准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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