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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其他采购方法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d)原先已经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了货物、设备或技术的采购实体,出于标准化的考虑,或因需要与现有的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并考虑到原先的采购能有效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并且与原先的采购相比,拟议的采购数量有限、价格合理而不宜另选其他货物或服务来予以代替,因而决定必须向原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添购供应; (e)采购实体为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者除外;或 (f)采购实体根据第1条第(3)款,将本法适用于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 (l)经……(由颁布国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并在分布周知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采购实体如有必要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进行采购以便促进第34条第(4)款(c)(三)项或第39条第(1)款(d)项所述的某一政策,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但条件是从任何别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采购都不能促进政策。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一节 征求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 第23条 国内招标 在下述情况的采购过程中: (a)根据第8条第(1)款只限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或 (b)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高,采购实体断定只有国内供应商或承包商才可能有兴趣提交投标书的采购过程, 采购实体无须采用本法第2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h)项、第25条(1)款(i)项、第25条第(2)款(c)项、第25款第(2)(d)项、第27(j)、(k)、(s)项第32条第(1)款(c)项规定的程序。 第24条 征求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的程序 (1)采购实体应通过在……(由颁布国列明将刊登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邀请书的官方公报或其他官方出版物)上斟酌情况刊登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邀请书,征求投标或在适用情况下征求资格预审申请。 (2)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邀请书还应以国际贸易惯常使用的一种语文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报纸或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有关行业出版物或技术或专业刊物上刊登。 第25条 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邀请书的内容 (1)投标邀请书最低限度应包含下列资料: (a)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所需供应货物的性质、数量和交货地点,或需进行的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 (c)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d)将用以评审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的、符合第6条第(1)款(b)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e)一项日后不得改变的关于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分国籍均可参加采购过程的声明,或一项关于按照第8条第(1)款规定根据国籍限制参加的声明,视情况而定; (f)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g)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 (h)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 (i)招标文件所用的语文; (j)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2)资格预审邀请书最低限度应包含第(1)款(a)至(e)、(g)、(h)和如果已知的(j)项所提及的资料,以及下列资料: (a)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和地址; (b)采购实体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任何费用; (c)支付资格预审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条件; (d)资格预审文件所用的语文; (e)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26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 采购实体应根据投标邀请书中列明的程序和要求,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如果已进行资格预审程序,采购实体应向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已支付这类文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的每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成套招标文件。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 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最低限度应载有下列资料: (a)关于编写投标书的说明; (b)符合第6条规定的关于评审供应商和承包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根据第34条第(6)款关于进一步证明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c)关于供应商或承包商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供的书面证据和其他资料的规定; (d)符合第16条规定的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和所需的技术和质量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情况所需的技术规格、平面图、图样和设计;货物的数量;任何需执行的附带服务;拟建工程或提供服务的地点;希望或规定的任何交货时间、竣工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