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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与分节(1)中的关于该决定的要求不符的失误,不影响该决定的有效性。 第53节 规定 在不与本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总督可以制定规章,规定本法要求或许可规定的事项或者对执行或实施本法有必要或有利的事项,并且,尤其是关于: (a)依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应该完成的事项的完成期间; (b)依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应被登记的事项的登记; (c)本法所指的承诺宣誓的做出; (d)根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对某人做出的通知的发出; (f)关于以下事项的费用的征收和追偿: (i)本法中的任何申请; (ii)任何登记、声明的做出,根据本法所进行的证书授予或承诺宣誓;以及 (iii)对依本法授予或做出的宣言、证书、宣誓提供经鉴定的其它复件; (fa)免除、退还或放弃(f)中所指的费用,或,这些费用对某些人员豁免。 (g)给身为澳大利亚公民的人签发声明其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证明证书; (h)为报酬而送达本法中的申请的人所应符合的条件,以及有关送达中产生的费用; (j)对任何违反规定的犯罪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的征收;以及 (k)由有联邦司法权的州法院进行调查,以对违反本法及规定的犯罪导致的损失主张赔偿。 目录 2-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的承诺宣誓 第15节 宣誓格式 NO. 1 从此刻起,在上帝面前, 我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及其人民, 我信仰其民主观念, 我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并且 我将维护和遵守其法律。 宣誓格式NO. 2 从此刻起, 我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及其人民, 我信仰其民主观念, 我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并且 我将维护和遵守其法律。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的注释 注释1 此汇编中的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包括下表所列出的1948年修正案No. 83。 在1998年12月11日前关于适用、保留或过渡性的规定,相关信息未在本汇编中列出。其后的信息见表格A。 法案列表 ┌────────────────────┬───────┬──────┬───────────────────┬──────────────┐ │法案 │序号和年代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留或过渡性规定 │ ├────────────────────┼───────┼──────┼───────────────────┼──────────────┤ │1948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83,1948 │1948.12.21 │1949.1.26(见公报1949, │ │ │ │ │ │p.197) │ │ ├────────────────────┼───────┼──────┼───────────────────┼──────────────┤ │1950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58,1950 │1950.12.14 │1950.12.14 │- │ ├────────────────────┼───────┼──────┼───────────────────┼──────────────┤ │1952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70,1952 │1952.11.1 │1952.11.29 │- │ │ │ │ │ │ │ ├────────────────────┼───────┼──────┼───────────────────┼──────────────┤ │1953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85,1953 │1953.12.11 │1954.11.8 │S.7(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