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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如果其在执行完部分刑期后,由于假释或特许自由证而被释放--根据联邦、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其执行余下刑期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的任何期间; (e)在其执行完部分刑期后,法庭根据其给予的担保,将其释放--在此期间,任何根据联邦、国家或地区的可被视为是违反担保条件的行为; (f)根据(a)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命令将其限制在精神病机构的期间;或者 (g)如果被终止澳大利亚居民身份,在终止其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之日或最后被终止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之日起的12个月内。 (12)当部长根据本节做出拒绝申请的决定,且申请者在澳大利亚境内,部长应负责将做出该决定的书面通知,亲自或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者。 (13)(4)(a)或(11)中的内容不应视为是对(1)(f)的普遍性限制。 (14)(10)中的内容不应视为是对47(1)的普遍性限制。 (15)按本节被修改的证书,按修改后的内容生效。 (16)(4)(a)或(11)(c)中所指的某人被拘禁在监狱中的期间不包括其仅仅由于执行一份最终被撤销的判决中规定的刑期而被拘禁的期间。 (17)在(11)(e)中,相关担保是指给予一个人的,以交付保证金或其它形式保证其将遵守有关其行为的条件的担保。 第14节 根据13节延期考虑申请 (1)根据分节(2),当: (a)根据第13节向部长提出申请;并且 (b)该申请在特殊的时间内向部长做出: (i)如果部长在当时完成对申请的考虑,就可能会拒绝该申请(不是由于13(1)(d)或(e)的规定);并且 (ii)由于时间流逝或者环境改变的可能性,如果部长延迟作决定的时间,就可能同意该申请; 部长可以根据其判断力,延迟考虑该申请,直至期限届满。 (2)部长延迟考虑根据13节中所指的申请的期间,不能超过或总计超过12个月。 (3)当根据分节(1),部长决定延迟对申请的考虑直至期限届满时: (a)如果,申请者在澳大利亚境内,部长应该负责将做出该决定的书面通知,亲自或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者;并且 (b)第13节和本节(1)适用于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申请。 (4)本节不妨碍: (a)第13节中的申请者撤回申请;或者 (b)其根据第13节做出的申请虽然已被拒绝,但仍可根据该节做出进一步申请。 第14A节 根据第13节延迟考虑申请--应取消的签证 (1)如果: (a)根据第13节向部长提出申请;并且 (b)提交到部长: (i)申请者持有的签证根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被取消(无论是否给予此人这一结果的通知);或者 (ii)此人曾经或可能因为违反联邦、州或地区的法律的犯罪而被起诉; 部长可以延迟考虑该申请,直到部长决定的日期终止。 (2)部长延迟考虑该申请的时间不得或总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如果: (a)部长决定延迟考虑一项申请;并且 (b)申请者在澳大利亚境内; 部长必须给予申请者做出该决定的书面通知。 (4)如果部长决定延迟考虑一项申请,第13节和本节(1)适用于在该时期结束前已经提出的申请。 (5)本节不妨碍: (a)申请者撤回该申请;或者 (b)此人根据第13节做出的申请虽然已经被拒绝,但仍可依该节做出进一步申请。 第15节 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效力 (1)本规定中,被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人在下列日期成为澳大利亚公民: (a)如果其是: (i)在正式申请要求取得澳大利亚国籍证书后的任何时候(包括取得证书以后的时候),按照本节规定以明细表2中列出的格式做出承诺宣誓;并且 (ii)(b)对其不适用; 自证书被授予之日起或自承诺宣誓做出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或者 (b)如果其是: (i)未满16周岁;或者 (ii)13(2)对其适用; 自证书授予之日起。 (2)承诺宣誓应该: (a)在以下人员面前做出: (i)部长; (ii)联邦法院法官(而不是法院的文职官员),且此法官是澳大利亚公民; (iia)身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联邦地方官员; (iii)根据州或地区法律任公职法官和地方官员,且该法官或官员是澳大利亚公民; (iv)由部长以书面文件形式准许的澳大利亚公民或此类人员;并且 (b)如果部长根据分节41做出安排,使其在公众面前做出,则应遵照这一安排,除非部长以书面形式做出其它许可。 (3)作为13(9)(d)(ii)所指的人员的配偶,根据13(9)的规定而取得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其配偶做出承诺宣誓前做出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