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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但是对于本分节: (a)根据分节(1),由于子女的有责任监护人被终止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而使该子女失去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或者 (b)部长根据分节(2)的授权命令终止一名儿童的澳大利亚国籍身份,当其有责任的监护人被剥夺澳大利亚国籍法时; 在该儿童将不再是澳大利亚公民或部长被授予此项权力时,如果该儿童的另一名有责任的监护人是澳大利亚公民,则分节(1)或(2)不适用于该儿童: (c)直至,作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有责任监护人被终止了作为该子女的有责任监护人(不论其它的有责任监护人);或者 (d)若(c)中所指的终止是由于该有责任监护人死亡--则包括其死亡后的任何时候。 (4)当部长根据分节(2)作出命令,指示终止该人的全部或任何子女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时,如果此人在澳大利亚境内,部长应当亲自或通过邮寄将该命令的一份副本送达该人。 第23AA节 在某些情况下丧失的公民身份的恢复 (1)对于: (a)一个人: (i)从事自愿且正式的行为,除婚姻以外,由此取得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国籍或公民籍;或者 (ii)从事下列行为或事件: (A)其单一或主要目的是;并且 (B)其效果; 是或曾是取得外国国家的国籍或公民籍;且据此终止其澳大利亚国籍为结果的行为或事件; (b)其向部长提交书面形式的声明,以证明: (i)如果其不从事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将会面临巨大的不利或受到巨大的损害;或者 (ii)其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或事件的任何时候,不知道,他或她从事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将造成其丧失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同时规定其: (iii)在澳大利亚境内(不是作为禁止入境的移民、禁止入境的无国籍人、非法入境人员、违法的无国籍人或与规定地区的法律相违背的人员)的一段时期或几段时期的总和不少于2年; (iv)意味着: (A)如果其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并且在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时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其应持续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直至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B)如果其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并且在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时没有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其应自成为澳大利亚公民起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直至自做出声明之日起3年期满;并且 (v)与澳大利亚保持密切和持续的联系;并且 (c)其向部长以批准的格式提出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 如果部长认为: (d)声明中的内容为事实;并且 (e)此人声称如果不从事使其丧失澳大利亚国籍的行为或事件,将会面临巨大的不利或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害--即其所处的环境迫使他从事这样的行为或事件; 部长可以根据其判断力,按规定方式登记该声明,并且,根据对该声明的登记,提出声明的人成为澳大利亚公民。 (2)部长可以根据部长的判断力,根据以批准的格式提出的申请,包括根据分节(1)登记的声明,不论是在声明登记时还是之后对声明进行修改,对于属于以下子女的名字: (a)未满18岁的; (b)做出声明的人是该子女的有责任监护人;并且 (c)是由于提出终止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声明,而被中止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 并且,根据该子女的姓名被包括在该声明上,该子女重新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第23A节 恢复根据20节丧失的国籍 (1)一个人根据1948年国籍和公民籍法20节的规定被中止澳大利亚国籍的,可以在本节生效之日起或其年满18岁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或在更长的期间里,部长在特殊的环境中允许向书记或经书记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人提出或做出本节所指的申请,即以批准的格式提出希望恢复澳大利亚国籍身份的申请。 (2)根据分节(1)接受提出的声明的人,应按规定方式登记该声明,根据对该声明的登记,做出声明的人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 第23B节 恢复根据23节丧失的国籍 (1)根据第23节的规定被中止澳大利亚国籍的人,可以在年满18岁起一年内,或部长在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更长的期间里,向书记或经书记按本节所规定的目的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人以批准的格式提出或做出希望恢复澳大利亚国籍身份的申请。 (2)根据分节(1)接受提出的声明的人,应按规定方式登记该声明。根据对该声明的登记,做出声明的人重新成为澳大利亚公民。 第五分部分概要 第23C节 澳大利亚公民对于国籍身份的声明 被要求声明或说明他或她的国籍身份的澳大利亚公民,可声明或说明其作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起这种作用的声明或说明可视为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