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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此人拥有基本的英语知识; (h)此人对澳大利亚公民的责任与权利有足够的认识;并且 (j)如果被授予澳大利亚国籍,此人将居住或持续居住在澳大利亚,或与澳大利亚保持密切和持续的联系。 (1A)如果该人员不在澳大利亚境内,部长不应向分节(1)规定的人员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除非: (a)此人是永久居民;并且 (b)部长认为此人在澳大利亚境外从事的活动使澳大利亚受益。 (2)对于,由于身体或精神上有残疾,且不是暂时性的残疾,分节(1)中的申请者不能理解申请的本质,则(1)(c)、(g)、(h)不适用于此人。 (3)(1)(d)和(e)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 (a)参加了不少于3个月的国防服役的人员;或者 (b)由于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服役或继续服役,或由于此人的相关国防服役造成的医学上的不适合,而在完成3个月的国防服役前复员的人员。 (4)分节(1)中所指的申请,涉及要求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申请者: (a)部长可以不考虑,申请者在澳大利亚作为永久居民时,由于法院在对申请者的刑事诉讼中发布的命令,而将此人拘禁在监狱或精神病机构中的时期;并且 (b)根据(a),部长可以根据部长的判断力: (i)将申请者满足以下条件的期间视为申请者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期间; (A)是永久居民; (B)没有在澳大利亚境内;并且 (C)部长认为此人从事了对澳大利亚有益的活动; (ii)将在(1)(e)段中规定的5年期限之前结束的期间算作该5年期间之中的期间,即算作申请人作为永久居民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期间; (iii)在1975年9月16日前,如果该申请人为入境许可(非临时许可)的持有者或被视为包括于入境许可之人,且继续为入境许可的持有者或被视为包括于该入境许可之人,视为: (A)在1975年9月16日前结束的期间,在该期间申请者是巴布亚或新几内亚的普通居民;或者 (B)在开始于1975年9月16日或之后,至结束于1978年9月16日的期间内,在此期间申请者曾是巴布新几内亚独立州的普通居民; 作为一个期间: (C)是(1)(e)所指的5年期间之内;并且 (D)在这一期间内,申请者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境内; (iv)如果部长认为,若澳大利亚的国籍证明书没有授予该申请者,申请者将遭遇重大的苦难或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则将申请者在澳大利亚且不是作为禁止入境的移民、禁止入境的无国籍人、非法入境人员、违法的无国籍人或与规定地区的法律相违背的期间,作为申请者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期间;或者 (v)如果部长认为,作为永久居民的申请者是由于行政失误使得其在澳大利亚期间没有成为永久居民,则应把这一期间视为申请者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期间。 (5)(1)(e)不适用于曾经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出生在澳大利亚的人员。 (6)(1)(g)和(h)不适用于,部长认为其听力、语言能力或视力丧失或确有损害者。 (7)(1)(g)不适用于年满50岁的人员。 (8)(1)(h)不适用于年满60岁的人员。 (9)根据(11),部长可以根据其判断力,根据以规定的格式提出的申请,授予以下人员澳大利亚公民证书: (a)没有年满18岁的; (b)是: (i)已经年满18岁;并且 (ii)在到达该年龄前提出了申请; (c)永久居民以及澳大利亚公民的配偶、寡妇或鳏夫;或者 (d)是: (i)已经年满16岁;并且 (ii)是永久居民,以及被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人,但由于第15节的适用而还没有取得澳大利亚国籍的人的配偶。 (9A)适用5A(5)的人员,分节(9)对其不适用。 (10)若在申请时: (a)其是不满16岁的儿童;并且 (b)被授予者是对该儿童负有责任的父母, 根据分节(11),部长可以根据其判断力,就依照规定格式提出的申请,在授予证书时或在其后根据本节修改证书时,在澳大利亚国籍证书中包括该儿童的名字, (11)对(1)或(9)中规定的人员,部长可以不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证书,或不把(10)中的人员的名字列在澳大利亚国籍证书上: (a)在与其有关的,为审理违反联邦、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的司法程序未审结前的任何时候; (b)在其被监禁在澳大利亚监狱中的任何时候; (c)在其由于以下处罚被监禁在澳大利亚的监狱中的期限期满后的2年中: (i)死刑减刑到监禁;或者 (ii)终身监禁或者不少于12个月的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