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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


  第 1 条
  
  (装置规定)
  
  建筑物之电气设备,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经济部最新颁布之屋内线路装置规则办理。
  
  第 2 条
  
  (材料)
  
  使用于建筑物内之电气材料及器具均应为经中央主管电业机关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之产品。
  
  第 3 条
  
  (范围)
  
  建筑物之各处所除应装置一般照明设备外,应依本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四条之规定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第 4 条
  
  (紧急照明灯之构造)
  
  紧急照明灯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白炽灯应为双重绕灯丝灯泡,其灯座应为瓷制或瓷质同等以上之耐热绝缘材料制成者。
  
  二日光灯应为瞬时起动型,其灯座应为耐热绝缘树脂制成者。
  
  三水银灯应为高压瞬时点灯型,其座应为瓷制或与瓷质同等以上之耐热绝缘材料制成者。
  
  四其他光源具有与本条第一至第三款同等耐热绝缘性及瞬时点灯特性,并经中央主管电业机关核准者亦得使用。
  
  五放电灯之安定器,应装设于耐热性外箱。
  
  第 5 条
  
  (紧急照明灯之照度)
  
  紧急照明灯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测定用光电管照度计测得之值,不得小于一勒克斯,但在走廊曲折点处,应加设紧急照明灯。
  
  第 6 条
  
  (出口标示灯)
  
  出口标示灯之构造与紧急照明灯相同,惟须常时点灯,并用红色灯具装设于每个紧急出口前之通道明显处所。
  
  第 7 条
  
  (紧急供电之设备)
  
  建筑物内之左列各项设备应接至紧急电源。
  
  一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二紧急广播设备。
  
  三地下室排污水抽水机。
  
  四电动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
  
  五排除因火灾而产生浓烟之排烟设备。
  
  六避难与消防用专用升降机。
  
  七紧急照明灯。
  
  八出口标示灯。
  
  九紧急用电源插座。
  
  第 8 条
  
  (紧急用电源插座)
  
  紧急用电源插座应依左列规定:
  
  一凡建筑物超过地面十层 (不包括十层) 之各层应装设紧急用电源插座。
  
  二紧急用电源插座应装设于消防队易于施行救火之处所,且每一层任一处所至插座之步行距离不得超过二十五公尺。
  
  三紧急用电源插座之电流供应容量应依左列规定:
  
  (一) 交流三相二二○伏特 (或二○八伏特) 容量应为二.二瓩以上。
  
  (二) 交流单相一一○伏特 (或一二○伏特) 其容量应为一.五瓩以上。
  
  四紧急用电源插座之规范应依左列规定:
  
  (一) 交流三相二二○伏特供电,使用额定二五○伏特三○安培者,如图(A) 。
  
  (二) 交流单相一一○伏特供电,使用额定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者,如图(B) 。
  
  (备注:附图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第 3080-363 页)
  
  五紧急用电源插座装设高度应离楼地板面一至一.五公尺。且应装设于嵌装之铁箱内,并应有明显之红色字体标示于盖面。
  
  六插座应为接地型,并应有防止插头脱落之适当装置。
  
  七自主配电盘按电压别,分别设专用回路,每楼层插座数在二个以上时,应有二回路以上之供电线路,且每一回路之连接插座数不得大于十个 (每回路电线容量不得小于二个插座同时使用之容量) 。
  
  八紧急用电源插座应连接至紧急供电系统之电源,并施以耐热绝缘保护之装置。
  
  九三相紧急用电源插座用配线,应检查其相序,使电动机为正转。
  
  第 9 条
  
  (配线)
  
  紧急供电系统之配线,应依左列规定:
  
  一电气配线应不与其他一般电路相接,且电路中不得装设一般人员容易操作之开关。
  
  二照明器具应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不得装置插座,或开关等。
  
  三电线应使用六百伏特耐热绝缘塑胶电线,或同等耐热效果以上之电线,并应施予耐热绝缘保护装置。
  
  四除MI电缆外,使用耐热绝缘电线时,应将电线装于金属线槽内,并应依左列方法施予耐热绝缘保护装置:
  
  (一) 金属管埋设于防火构造物之混凝土内时,混凝土保护厚度应为十公厘以上。
  
  (二) 装置明管时金属管外面应缠绕石棉玻璃纤维、硅藻土耐热灰泥等材料,其厚度应为十五公厘以上。
  
  (三) 金属线装置时,线槽用金属版厚度应为一.六公厘以上,线槽外部应覆盖厚八公厘以上之石膏版,线槽内电线应以玻璃布带,石棉布带重叠缠绕二层 (以一半宽度重叠) 。
  
  五使用MI电缆时,电缆终端,应使用MI电缆专用终端接头密封,其露出导体部份应施予耐热绝缘处理。
  
  六紧急照明灯配线在分电盘以下时,应以专用分路配装并施予耐热保护装置。
  
  第 10 条
  
  (紧急电源)
  
  紧急供电系统之电源,应依左列规定:
  
  一紧急用电器具平时可以接至蓄电池,或交流低压电源,其总开关须有明显之标示注明为紧急供电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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