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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贯穿防火区划墙壁或楼地板之电力管线、通讯管线及给排水管线或管线匣,与贯穿部位合成之构造,应具有一小时以上之防火时效。 第 86 条 分户墙及分间墙构造依左列规定: 一连栋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户墙,应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及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处之楼板或屋顶形成区划分隔。 二建筑物使用类组为A类、D类、B-1组、B-2组、B-4组、F–1组、H-1组、总楼地板面积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组及各级政府机关建筑物,其各防火区划内之分间墙应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间墙上之门窗,不在此限。 三建筑物使用类组为B-3组之厨房,应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及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楼层之楼地板形成区划,其天花板及墙面之装修材料以耐燃一级材料为限,并依建筑设备编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筑物或居室,应以具有一小时防火时效之墙壁及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楼层之楼地板形成区划,装修材料并以耐燃一级材料为限。 第 87 条 建筑物有本编第一条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规定之无窗户居室者,区划或分隔其居室之墙壁及门窗应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 88 条 建筑物之内部装修材料应依下表规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 (十) 表至 (十四) 所列建筑物,及建筑使用类组为I类者外,如按其楼地板面积每一○○平方公尺范围内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层防火构造之楼地板区划分隔者,或其设于地面层且楼地板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装设自动灭火设备及排烟设备者。 ┌──┬─────┬──┬────┬─────────────┐ ││││供该用途│内部装修材料│ ││建筑物类别│组别│之专用楼├──────┬──────┤ ││││地板面积│居室或该使用│通达地面之走│ ││││合计│部分│廊及楼梯│ ├──┼─┬───┼──┼────┼──────┼──────┤ │(一)│A│公共集│A-1 │全部│耐燃三级以上│耐燃二级以上│ ││类│会类├──┤│││ ││││A-2 ││││ ├──┼─┼───┼──┤│││ │(二)│B│商业类│B-1 ││││ ││类│├──┤│││ ││││B-2 ││││ │││├──┤│││ ││││B-3 ││││ │││├──┤│││ ││││B-4 ││││ ├──┼─┼───┼──┼────┼──────┤│ │(三)│C│工业、│C-1 │全部│耐燃二级以上││ ││类│仓储类├──┼────┼──────┼──────┤ ││││C-2 │全部│耐燃三级以上│耐燃二级以上│ ├──┼─┼───┼──┤│││ │(四)│D│休闲、│D-1 ││││ ││类│文教类├──┤│││ ││││D-2 ││││ │││├──┤│││ ││││D-3 ││││ │││├──┤│││ ││││D-4 ││││ │││├──┼────┤││ ││││D-5 │全部│││ ├──┼─┼───┼──┼────┤││ │(五)│E│宗教、│E │全部│││ ││类│殡葬类│││││ ├──┼─┼───┼──┼────┤││ │(六)│F│卫生、│F-1 │全部│││ ││类│福利、├──┤│││ │││更生类│F-2 ││││ │││├──┤│││ ││││F-3 ││││ │││├──┤│││ ││││F-4 ││││ ├──┼─┼───┼──┤│││ │(七)│G│办公、│G-1 ││││ ││类│服务类├──┤│││ ││││G-2 ││││ │││├──┤│││ ││││G-3 ││││ ├──┼─┼───┼──┤│││ │(八)│H│住宿类│H-1 ││││ ││类│├──┼────┼──────┼──────┤ ││││H-2 │–│–│–│ ├──┼─┼───┼──┼────┼──────┼──────┤ │(九)│I│危险物│I │全部│耐燃一级│耐燃一级│ ││类│品类│││││ ├──┼─┴───┴──┼────┼──────┼──────┤ │ (一│地下层、地下工作│全部│耐燃二级以上│耐燃一级│ │○) │物供A类、G类B││││ ││-1组、B-2组││││ ││或B-3组使用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