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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类│文教类││之楼层│公尺以上││ ├─┼───┼───┤│││ │E│宗教、│全部││││ │类│殡葬类│││││ ├─┼───┼───┼────┼──────┼────────┤ │F│卫生、│全部│三层以上│–│二层面积在三○○│ │类│福生、││之楼层││平方公尺以上。医│ ││更生类││││院限于有病房者。│ ├─┼───┼───┼────┼──────┼────────┤ │G│办公、│全部│三层以上│二○○○平方│–│ │类│服务类││之楼层│公尺以上││ ├─┼───┼───┼────┼──────┼────────┤ │H│住宿类│全部│三层以上│–│二层面积在三○○│ │类│││之楼层││平方公尺以上。│ ├─┼───┼───┼────┴──────┴────────┤ │I│危险物│全部│依危险品种及储藏量,另行由内政部以命令规│ │类│品类││定之。│ └─┴───┴───┴────────────────────┘ 说明:表内三层以上之楼层,系表示三层以上之任一楼层供表列用途时,该栋建筑物即应为火构造,表示如在第二层供同类用途使用,则可不受防火构造之限制。但该使用之楼地板面积,超过表列规定时,即不论层数如何,均应为防火构造。 第 70 条 防火构造之建筑物,其主要构造之柱、梁、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应具有左表规定之防火时效: ┌──────┬───────┬───────┬───────┐ │层数│自顶层起算不超│自顶层起算超过│自顶层起算第十│ │││第四层至第十四│五层以上之各楼│ │主要构造部分│过四层之各楼层│层之各楼层│层│ ├──────┼───────┼───────┼───────┤ │承重墙壁│一小时│一小时│二小时│ ├──────┼───────┼───────┼───────┤ │梁│一小时│二小时│三小时│ ├──────┼───────┼───────┼───────┤ │柱│一小时│二小时│三小时│ ├──────┼───────┼───────┼───────┤ │楼地板│一小时│二小时│二小时│ ├──────┼───────┴───────┴───────┤ │屋顶│半小时│ ├──────┴───────────────────────┤ │ (一) 屋顶突出物未达计算层楼面积者,其防火时效应与顶层同。│ │ (二) 本表所指之层数包括地下层数。│ └──────────────────────────────┘ 第 71 条 具有三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梁、柱,应依左列规定: 一梁: (一) 钢筋混凝土造或钢骨钢筋混凝土造。 (二) 钢骨造而覆以铁丝网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 (使用轻骨材时为七公分) 或覆以砖、石或空心砖,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 (使用轻骨材时为八公分) 。 (三) 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边宽度在四十公分以上并符合左列规定者: (一) 钢筋混凝土造或钢骨钢筋混凝土造。 (二) 钢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三) 钢骨造而覆以铁丝网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 (使用轻骨材时为八公分) 或覆以砖、石或空心砖,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 (使用轻骨材时为八公分) 。 (四) 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第 72 条 具有二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梁、柱、楼地板,应依左列规定: 一墙壁: (一) 钢筋混凝土造或钢骨钢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钢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 钢骨造而双面覆以铁丝网水泥粉刷,其单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双面覆以砖、石或空心砖,其单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护钢骨构造之铁丝网水泥砂浆保护层应将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三) 木丝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浆,板壁总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四) 以高温高压蒸气保养制造之轻质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五) 中空钢筋混凝土版,中间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总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单边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