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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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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条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
  
  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 17 条
  
  公司业务,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须经政府许可者,于领得许可文件后,方得申请公司登记。
  
  前项业务之许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确定者,应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公司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第 18 条
  
  公司名称,不得与他公司名称相同。二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资区别之文字者,视为不相同。
  
  公司所营事业除许可业务应载明于章程外,其余不受限制。
  
  公司所营事业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营业项目代码表登记。已设立登记之公司,其所营事业为文字叙述者,应于变更所营事业时,依代码表规定办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于使人误认其与政府机关、公益团体有关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名称。
  
  公司名称及业务,于公司登记前应先申请核准,并保留一定期间;其审核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9 条
  
  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行为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行为人有二人以上者,连带负民事责任,并由主管机关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称。
  
  第 20 条
  
  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应将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公司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签证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
  
  前项会计师之委任、解任及报酬,准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第一项书表,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或令其限期申报;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妨碍、拒绝或规避前项查核或届期不申报时,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21 条
  
  主管机关得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随时派员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公司负责人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
  
  公司负责人妨碍、拒绝或规避前项检查者,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连续妨碍、拒绝或规避者,并按次连续各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主管机关依第一项规定派员检查时,得视需要选任会计师或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
  
  第 22 条
  
  主管机关查核第二十条所定各项书表,或依前条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时,得令公司提出证明文件、单据、表册及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并于收受后十五日内,查阅发还。
  
  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拒绝提出时,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连续拒绝者,并按次连续各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23 条
  
  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有违反致公司受有损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第 24 条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
  
  第 25 条
  
  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
  
  第 26 条
  
  前条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时期中,得为了结现务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暂时经营业务。
  
  第 27 条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亦得由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有数人时,得分别当选。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代表人,得依其职务关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
  
  对于第一项、第二项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28 条
  
  公司之公告应登载于本公司所在之直辖市或县 (市) 日报之显著部分。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9 条
  
  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左列规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须有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有限公司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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