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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艉半部之舷弧曲线较标准者为大,而艏半部较标准为小时,则大者不予置论,仅小者予以计算之。 二艏半部之舷弧曲线较标准者为大,而艉半部之舷弧曲线不小于标准百分之七十五时,则艏半部超过部分予以置论;如艉半部之舷弧曲线小于标准百分之五十,则艏半部超过部分不予置论,如艉半部舷弧曲线在标准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间,则艏半部超过部分依照比例置论。 第 134 条 因艏、艉艛而修正舷弧时,其修正值依左式计算之: S=Y/3L'/L S为舷弧修正值,此值应自前条舷弧差数过小值中减去之,或于舷弧过大值中增加之。 Y为在前垂标或后垂标处之实际艛高与标准艛高之差数。 L'为封闭艏、艉艛之平均长度。但最大不超过船长二分之一。 L为船长。 右式为一抛物线,与干舷甲板实际舷弧曲线相切,并与艏、艉垂线相交于船艛甲板下相当于标准艛高之距离处,船艛甲板距此一曲线上任何一点之高度不得小于标准艛高,此曲线用以决定船艏艉两半部舷弧之大小。 第 135 条 船舶干舷因舷弧关系之干舷修正,系以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实际舷弧与标准舷弧比较后之舷弧差裕数乘以左式之因数即得○.75-S/2L。 S为封闭船艛之总长。 L为船长。 第 136 条 船舶之实际舷弧如较标准为小时,则前条之修正数,应增加于干舷上。 第 137 条 船舶之实际舷弧如较标准为大,且具有封闭船艛其长度占舯前及舯后各达船长L十分之一时,则依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之修正数,得自干舷内减去之。但舯部无封闭船艛之船舶,应不予修减。 若封闭船艛之长度在舯前及舯后不足船长L十分之一时,则依前项规定得自干舷减去之修正数,以比例求之,且此项可自干舷内减去之最大修正数,应以每一○○公尺船长减少一二五公厘为限。 第 138 条 本规则所称之船艏高度,系指在艏垂标上,自用以厘定夏期干舷设计吃水之俯仰水线至暴露甲板舷边之垂直距离。其高度不得少于依左列公式计算所得之公厘数: 一船长未超过二五○公尺者: 56L (1-L/5○○) 1.36/Cb+○.68 二船长等于或大于二五○公尺者: 7○○○×1.36/Cb+○.68 L为船长,其单位以公尺计。 Cb为肥瘠系数,其值如小于○.六八时,仍以○.六八计。 第 139 条 前条所要求之船艏高度系从舷弧量得时,则该舷弧应自艏垂标量起,至少向后延伸至船长百分之十五;其系从船艛甲板量得时,该船艛应自艏垂标起,向后延伸至少应为船长百分之七,且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船长未超过一○○公尺之船舶,该船艛应符合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船长超过一○○公尺之船舶,该船艛得不依照第二十条之规定。但其关闭装置须经验船机构核可。 船舶为适于特殊操作之要求而不能符合本条或前条之规定时,得由验船机构予以特别之考虑。 第 140 条 依第一百十二条及第一百十三条规定之基本干舷经本章其他各条之规定修正后,所得之干舷即为夏期最小干舷。 前项在海水中之夏期最小干舷,除依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修正外,在任何情形下,应不少于五十公厘。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设有舱口,而其舱口盖非属钢质箱形舱口盖或钢质附垫圈之气候密舱口盖者,其干舷应不少于一五○公厘。 第 141 条 热带最小干舷系自夏期干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减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此干舷之最小值与前条第二项之规定同。 第 142 条 冬期最小干舷系自夏期干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增加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 第 143 条 船长未樠一○○公尺之船舶,于冬期中航行于第二百零六条所划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内者,于其冬期干舷上加以五十公厘,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干舷;船长超过一○○公尺者,其冬期干舷即为其冬期北大西洋干舷。 第 144 条 自夏期海水最小干舷内减去依左式左式计算所得之公分数,即为单位密度之淡水最大干舷。 △4○T △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载重线上时之排水量,其单位为公吨。 T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载重线上时,每公分之吃水吨数,其单位为每公分公吨。 如船舶在夏期载重线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确定时,前项淡水最小干舷得依照夏期吃水每一公尺减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求之。 第 145 条 木材甲板货物,指装载于干舷甲板或船艛甲板无荫蔽部位上之木材货物,并不包括木浆或其他类似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