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对申请勘划船舶载重线之船舶,应彻底查验其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及船材尺寸等以确保均能符合本规则之规定。 第 35 条 船舶载重线经勘划后,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于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间届满前重行申请特别查验,以确保船舶之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及船材尺寸均符合本规则之规定。 第 36 条 船舶载重线定期查验应按该船载重线证书所载勘划或特别查验日期每届满一年之后前后三个月内施行一次,查验时应注意左列各款: 一查验刻划于船上之载重线标记,是否与证书上所载相符。 二查验船身及船艛,有无变更或影响干舷之计算。 三查验各开口处之防护装置、栏杆、排水口以及船员室出入口之设施。 四查验依第十一条规定应提供给船长之各项有关资料。 第 37 条 本规则所规定船舶各种装置、用具或其型式、特殊布置,得采用其他代替品或其他布置,但该代替品或其他布置应经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为具有同等效力,并报请交通部核备者。 第 38 条 本规则所规定船舶之结构、设备、布置、材料或船材尺寸于接受查验后,除经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外,不得有所变更。 第 39 条 船舶载重线之勘划,依左列情况定之: 一船舶货载及压载等之情况应使该船具有足够之稳度,并应避免该船结构产生超额之应力。 二船舶稳度或舱区划分之要求应能符合有关之规定。 第 40 条 按本规则所勘划干舷之相当吃水下,该船船体结构之强度应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认可。 第 41 条 经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查验合格之船舶,应于船舶舯部左右两舷之外板上,将甲板线、载重线圈或载重方框,及各项载重线划明之。 前项载重方框及载重线圈,依附图一之至附图三之规定。 第 42 条 甲板线系标于船舶舯部两舷外板上之水平横线长三○○公厘、宽二五公厘,该线之上缘应位于干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表面外缘相交之点;舯部甲板覆有部分木甲板时,则该甲板之上缘应位于木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长与船壳板外表面相交之点。甲板线亦可以船上其他固定点为基准标划之,惟其干舷数值应比照调整。 前项基点之位置及干舷甲板之认定,应于载重线书内注明之。 (详图一)第 43 条 航行国际间船舶之载重线圈,系一外径三○○公厘、宽度二五公厘之圆圈,与一长四五○公厘、宽二五公厘之水平横线组合而成,该横线上缘中点与圆圈之中心相合,圆圈中心位于舯部甲板线之垂直下方,自此横线上缘至甲板线上缘之垂直距离即为所勘划之夏期干舷值。 (详图二) 第 44 条 航行本国沿海及内水船舶之载重方框,系一正方形,位于船舯部甲板线之垂直下方,其外对角线之长为三○○公厘、宽为二五公厘,与一长四五○公厘、宽二五公厘之水平横线组合而成,该方框之两对角线一为垂直,一为水平,该水平横线上缘之中点与载重线方框对角线之交点相合。自此横线上缘至甲板线上缘之垂直距离即为所勘划之夏期干舷值。 (详图三) 第 45 条 航行国际间船舶,按本规则所勘划之各项载重线,均以水平横线标示之,该等横线长二三○公厘、宽二五公厘,划于载重线圈中心向艏五四○公厘处,宽为二五公厘之一垂直线前,并与该垂直线成直角。但淡水载重线应划于该垂直线之后,各载重线之名称及符号规定如左: (详图二) 一夏期载重线,为上缘经过载重线圈中心之一横线,以S标示之。 二冬期载重线之上缘,以W标示之。 三冬期北大西洋载重线之上缘,以WNA标示之。 四热带载重线之上缘,以T标示之。 五夏期淡水载重线之上缘,以F标示之;夏期淡水载重线与夏期载重线之差数亦即其他各载重线于淡水水域内之允许增加吃水值。 六热带淡水载重线之上缘,以TF标示之。 第 46 条 航行本国沿海及内水船舶载重线之勘划,均以水平横线标示之,该等横线长二三○公厘、宽二五公厘,划于载重方框中心向艏五四○公厘处,宽为二五公厘之垂直线前,并与该垂直线成直角。但淡水载重线应划于该垂直线之后。 各载重线之名称及符号规定如左: (详图三) 一夏期载重线,为上缘经过载重方框中心之一横线,以“夏”标示之。 二热带载重线之上缘,以“热”标示之。 三淡水载重线之上缘,以“淡”标示之。 第 47 条 船舶依本规则勘划木材载重线时,除一般载重线外,应另增划木材载重线,亦以水平横线标示之,该等横线长为二三○公厘、宽二五公厘,划于载重线圈或载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四○公厘处宽为二五公厘之一垂直线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