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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九储存固体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禁水性物质之储槽,其投入口上方防止雨水之设备,应以防水性不燃材料制造。
  
  二○储存二硫化碳之储槽,槽壁厚度不得小于二十公分,并应没入于无漏水之虞之钢筋混凝土水槽中。
  
  前项第二款之防火墙及防火水幕设置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8 条
  
  储存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储槽之防液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座储槽周围所设置防液堤之容量,应为该储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同一地区设有二座以上储槽者,其周围所设置防液堤之容量,应为最大之储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应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储槽容量合计超过二十万公秉者,高度应在一公尺以上。
  
  三防液堤内面积不得超过八万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内部设置储槽,不得超过十座。但其储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且所储存物之闪火点在摄氏七十度以上未达二百度者,得设置二十座以下;储存物之闪火点在摄氏二百度以上者,无设置数量之限制。
  
  五防液堤周围应设道路并与区内道路连接,道路宽度不得小于六公尺。
  
  六室外储槽之直径未达十五公尺者,防液堤与储槽壁板间之距离,不得小于储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于储槽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储存物之闪火点在摄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七防液堤应以钢筋混凝土造或土造,并应具有防止储存物泄漏及渗透之构造。
  
  八储槽容量超过一万公秉者,应在各个储槽周围设置分隔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分隔堤高度应为三十公分以上且低于防液堤高度二十公分。
  
  (二) 分隔堤应以钢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九防液堤内部除与储槽有关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设置任何配管。
  
  一○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贯通。但不损伤防液堤构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一一防液堤应设置能排放内部积水之排水设备,且操作阀应设在防液堤之外部,平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一二室外储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设备操作阀开关,应容易辨别。
  
  一三室外储槽容量在一万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应设置泄漏检测设备,并应于可进行处置处所设置警报设备。
  
  一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间隔三十公尺应设置出入防液堤之阶梯或土质坡道。
  
  储存前项以外液体六类物品储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储槽容量,且应符合前项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规定。
  
  第 39 条
  
  室外储槽储存高闪火点物品者,其位置、构造及设备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准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规定。
  
  二周围保留空地宽度,应依下表规定:
  
  ┌──────────┬──────┐
  
  │储槽容量│保留空地宽度│
  
  ├──────────┼──────┤
  
  │未达管制量二千倍者│三公尺以上│
  
  ├──────────┼──────┤
  
  │达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
  
  三帮浦设备周围保留空地宽度,应在一公尺以上。
  
  四周围应设置防止储存物外泄及渗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储槽之容量。
  
  第 40 条
  
  室外储槽储存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之烷基铝、烷基锂、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之乙醛、环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六类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能将泄漏之储存物局限于特定范围,并导入安全槽之设备。
  
  二应设置用惰性气体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设备。
  
  三储存乙醛或环氧丙烷者,其储槽材质不得含有铜、镁、银、水银、或含该等成份之合金,且应设置冷却装置或保冷装置。
  
  第 41 条
  
  地下储槽场所之位置、构造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槽应置于地下槽室。但储存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且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直接埋设于地下。
  
  (一) 距离地下铁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水平距离在十公尺以上。
  
  (二) 储槽应以水平投影长及宽各大于六十公分以上,厚度为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钢筋混凝土盖予以覆盖。
  
  (三) 顶盖之重量不可直接加于该地下储槽上。
  
  (四) 地下储槽应定着于坚固基础上。
  
  二储槽与槽室之墙壁间应有十公分以上之间隔,且储槽周围应填塞干燥砂。
  
  三储槽顶部距离地面应在六十公分以上。
  
  四二座以上储槽相邻者,其间隔应在一公尺以上。但其容量总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其间隔得减为五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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