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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

[接上页]

  一、拟订品质计划。
  
  二、鉴别、获得所需之管制、制程、设备 (含检验与测试设备) 、夹具、生产资源与技术,以达成要求之品质。
  
  三、确保设计、制程、安装、服务、检验及测试程序,与适用文件之间具相容性。
  
  四、必要时,更新品质管制、检验及测试技术,包括发展新仪器等。
  
  五、鉴别任何超出已知现有技术状况能力之量测要求,包括开发所需之时间。
  
  六、于完成产品之各适当阶段,鉴别适切之查证工作。
  
  七、厘清所有特性项目与需求之允收标准,包括主观因素在内。
  
  八、鉴别与备妥品质纪录。
  
  制造业者应建立并维持医疗器材之制造程序、安装与维修档案,或有关资讯之参照处所。其档案或资讯,应包括医疗器材每一类型或型号之产品规格、品质系统要求 (含制程与品质保证) 。
  
  第 108 条
  
  制造业者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与协调各审查作业之书面程序。
  
  第 109 条
  
  制造业者于提出标单、接受合约或订单前,应予审查并确保下列事项:
  
  一、要求事项已有适切明文规定。如系口头订货,未附书面依据时,应于接受前,确保要求事项均已获同意。
  
  二、合约或订单,与标单所载之不同事项,皆已解决。
  
  三、能达成合约或订单要求之事项。
  
  制造业者应鉴别合约如何修订,并正确传送至组织内有关部门。
  
  前二项审查,应制作纪录并予保存。
  
  第 110 条
  
  制造业者应管制与查证产品之设计,并建立且维持各项书面程序,确保达成规定要求。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实施设计管制之品项,得不适用本章之规定。
  
  制造业者应于设计过程中评估风险分析之必要性,并制作且保存风险分析之执行纪录。
  
  第 111 条
  
  制造业者应为每一设计与开发作业拟订各项计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计划应记载或引述相关作业。
  
  二、界定执行之责任。
  
  三、指派合格人员并配备充分资源,担任设计与开发工作。
  
  四、计划应随设计进展更新。
  
  制造业者参与设计过程之各群组间,其组织与技术之介面应予界定,必要资料应文件化、互相传递并定期检讨。
  
  第 112 条
  
  制造业者对与产品有关之设计输入要求 (含适用之法令、规章等) ,应予鉴别、文件化并适切审查。如有不完整、混淆不清或互相抵触之要求时,应会同提出该要求者解决。
  
  设计输入,应将合约审查结果纳入考虑。
  
  第 113 条
  
  制造业者之设计输出应文件化,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输出应符合设计输入之要求,并以能被查证且有效确认系符合设计输入要求之方式表达。
  
  二、列出参考之允收标准。
  
  三、鉴别对产品安全与正常作用极重要之设计特性 (如操作、储存、搬运、维护及处理之要求) 。
  
  四、设计输出文件发出前,应予审查。
  
  第 114 条
  
  制造业者于设计过程中,应规划并执行对设计结果作正式书面审查。
  
  参与设计审查者,应包括所有审查设计阶段之有关部门代表,必要时,并请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各项审查,应制作纪录并予保存。
  
  第 115 条
  
  制造业者于设计过程中之适当阶段,应实施设计查证,确保设计阶段之输出能符合其设计输入要求。
  
  前项设计查证措施,应制作纪录并予保存。
  
  第 116 条
  
  制造业者应实施设计确认并执行临床评估,确保产品符合既定之使用者需求及其规定要求,且应制作纪录并予保存,以作为设计确认之一部份。
  
  前项临床评估,得包括汇整之相关科学文献与过往证据,以证明类似设计与材质具临床安全性,或藉由临床之调查或实验,以确保其设备符合预定功能。
  
  第 117 条
  
  制造业者之所有设计变更与修改,于实施前应予鉴别、记载及审查,并经被授权人员核准。
  
  第 118 条
  
  制造业者应建立并维持书面程序,管制所有与本编规定有关之文件与资料;于可行范围内,并应包括外来之原始文件 (如标准与客户之图样等) 。
  
  制造业者管制文件与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件与资料发出前,应由被授权人员对其适切性予以审查及批准。
  
  二、建立易于供人查阅,并可资识别文件最新修订状况之文件总览表或相当之文件管制程序,防止误用过时或失效文件。
  
  三、确保对品质系统有效运作之重要作业场所,均有适当文件之有效版本可供使用。
  
  四、确保失效或过时文件迅速自发行单位或使用场所移走,或确保其不致被误用。
  
  五、为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之过时文件,应适当标明。
  
  六、过时之管制文件应至少保存副本一份,并明定其保存期限。该期限应确保其产制之医疗器材于规定之有效期间内,能提供产品之制造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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