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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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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筛粉设备。
  
  三、混合或炼合设备。
  
  四、干燥设备。
  
  五、造粒设备。
  
  六、整粒设备。
  
  七、压锭设备或制丸设备。
  
  八、溶胶或糖浆调合、喷雾或包衣、送风、干燥、磨光设备。
  
  九、外壳模器、加光器。
  
  十、粉尘收集设备。
  
  前项第八款所定设备之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开。
  
  眼用锭剂制造工厂,另应视需要设置灭菌设备、空气清净、无菌充填 (分装) 及无菌试验设备。
  
  第 9 条
  
  乳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搅拌乳化设备。
  
  二、乳剂调匀设备。
  
  三、乳剂充填 (分装) 设备。
  
  第 10 条
  
  悬液剂、酊剂、浸膏剂、流浸膏剂、液剂 (含眼用液剂、血液透析液、灌洗用液剂) 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蒸馏水或纯净水之制造设备。
  
  二、液剂调配容器或液剂澄清槽或瓷缸。
  
  三、渗漉设备。
  
  四、浸渍设备。
  
  五、过滤设备。
  
  六、搅拌设备。
  
  七、定量充填 (分装) 及容器封闭设备。
  
  八、加热浓缩 (减压) 装置。
  
  九、灭菌设备。
  
  眼用液剂制造工厂,另应视需要设置灭菌设备、空气清净、无菌充填 (分装) 及无菌试验设备。
  
  第 11 条
  
  气化喷雾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搅拌设备。
  
  二、充填设备。
  
  第 12 条
  
  软膏 (含眼用软膏) 、栓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粉末研磨设备。
  
  二、筛粉设备。
  
  三、加热釜。
  
  四、调匀设备。
  
  五、充填 (分装) 设备。
  
  六、软膏管封闭设备。
  
  七、栓剂模型冷凝设备。
  
  八、灭菌设备、空气清净、无菌充填 (分装) 设备及无菌试验设备。
  
  九、粉尘收集设备。
  
  前项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设备,不装软膏管之工厂得免设置。
  
  第 13 条
  
  棒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混合设备。
  
  二、充填设备。
  
  第 14 条
  
  贴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加热设备。
  
  二、搅拌、捏合设备。
  
  三、涂布设备。
  
  四、裁切设备。
  
  第 15 条
  
  植入剂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压制或模制设备。
  
  二、灭菌设备。
  
  第 16 条
  
  注射剂 (含腹膜透析液) 药品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注射用水之制造设备。
  
  二、安瓿切断设备。
  
  三、容器干燥灭菌设备及冷却、保管设备:应防止容器之污染,并应有效灭菌。
  
  四、注射药剂溶液过滤设备:应具备去热原及除菌过滤设备。但粉末状态者免设。
  
  五、准确衡量之充填设备。
  
  六、注射剂容器封闭设备。
  
  七、灭菌设备。
  
  八、注射剂容器封闭状态及泄漏检验设备。
  
  九、注射剂异物检查设备。
  
  十、消毒室:供员工手脚洗涤消毒之用。
  
  十一、更衣室:供员工更换已灭菌之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之用。
  
  十二、药液调制室。
  
  十三、药剂充填及容器封闭室。
  
  十四、动物试验之场所、设施及设备,并配置所需之动物及其饲养观察场所。
  
  十五、生菌数试验、无菌试验或其他检验所需之场所、设施及设备。
  
  十六、冻晶干燥设备。
  
  前项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各室应与其他作业场所严格划分,并应设置能严密关闭之双重门户、空气清净、灭菌、温度及湿度调节等设备。
  
  第 17 条
  
  抗生素药品制剂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注射用抗生素制剂:
  
  (一) 液状抗生素制剂应具第十六条各项设备;粉状抗生素制剂,除视其实际需要设置第十六条有关设备外,并应增加设置适当控制温度与湿度之无菌充填 (分装) 设备及自动或半自动精密天秤。
  
  (二) 通于室外之门窗,应设置能严密关闭之双重门窗。
  
  (三) 应具备抗生素原料及产品之力价与安全试验设备。
  
  (四) 加工分装场所,应设置预备室 (供分装材料及容器之干燥灭菌与储藏及从事其他分装准备工作之用) 及分装室 (应设置适当控制湿度之无菌设备及自动或半自动精密天秤) 。
  
  二、非注射用抗生素制剂 (如胶囊剂、锭剂、液剂、软膏等) :除应比照各该制剂规定之各项设备外,其加工分装场所,应视实际需要设置空气清净、灭菌、温度及湿度调节等设备,并应具备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之设备。
  
  三、青霉素类药品之制造、加工、分装、包装及其他作业场所,应有完全隔开之厂房,其空气处理系统并应与其他药品之系统各自独立。
  
  第 18 条
  
  生物药品或生物技术产品制造工厂,除作业场所之室内天花板、墙壁、门窗、地面等之构造设备,应便于洗涤及消毒外,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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