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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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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造、试验用动物及接种微生物后之动物饲养隔离设备。
  
  二、安全试验与生物检定场所、设施及设备。
  
  三、动物采血及动物来源制造痘苗之制造厂,应有足够冲洗之水源设备。
  
  四、作业场所应有清理污水及消毒设备。
  
  五、微生物培养设备。
  
  六、微生物过滤设备。
  
  七、微生物接种及采取设备。
  
  八、冷冻干燥设备。
  
  九、稀释原液调制设备。
  
  十、充填 (分装) 及容器密封设备。
  
  十一、微生物之贮藏设备。
  
  十二、制造过程中之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之贮藏设备:贮藏设备之室温,应适合各贮藏产品之温度。
  
  十三、调剂用溶液及培养基调制设备。
  
  十四、使用前、后之制造与检验用之器具及各种溶液、培养基等之灭菌消毒设备。
  
  十五、恒温器、灭菌设备、冷藏及冷冻设备,并附装自动调节器、温度计及其他必要之纪录仪器。
  
  十六、动物尸体及其他污物焚化或销毁设备。
  
  十七、员工更衣及沐浴设备。
  
  十八、动物解剖及脏器磨碎设备。
  
  十九、其他相关设备。
  
  操作芽孢、细菌及病毒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完全隔离。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设备之场所,须系无菌室设备,并应装设所需之无菌空气调节器。但第一项第十款设备之场所应装设之无菌空气调节器,须系无菌减湿空气调节器。
  
  第 19 条
  
  中药磨粉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粉碎设备。
  
  二、筛粉设备。
  
  三、干燥设备。
  
  四、粉尘收集设备。
  
  五、分装及包装设备。
  
  第 20 条
  
  中药饮片炮制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净选加工设备。
  
  二、切制处理设备。
  
  三、切制设备。
  
  四、干燥设备。
  
  五、炮制设备。
  
  六、分装及包装设备。
  
  七、其他相关设备。
  
  第 21 条
  
  中药膏药 (硬膏、油膏) 及药胶布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粉碎设备。
  
  二、混合设备。
  
  三、熬膏釜炉搅拌设备。
  
  四、膏药涂布设备。
  
  五、裁切设备。
  
  第 22 条
  
  中药碎片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切片 (碎) 设备。
  
  二、筛粒设备。
  
  三、混合设备。
  
  四、干燥设备。
  
  第 23 条
  
  中药液剂、露剂、酒剂、膏滋剂、胶剂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切断 (碎) 设备。
  
  二、浸渍设备。
  
  三、过滤设备。
  
  四、煎熬或浓缩设备。
  
  五、蒸馏设备。
  
  六、搅拌设备。
  
  七、液体充填 (分装) 设备。
  
  八、胶模盘及切胶刀。
  
  第 24 条
  
  中药浓缩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切断 (碎) 设备。
  
  二、萃取设备。
  
  三、过滤设备。
  
  四、减压浓缩设备。
  
  五、恒温或减压干燥设备。
  
  第 25 条
  
  硬空胶囊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溶胶设备。
  
  二、模制设备。
  
  三、干燥设备。
  
  四、裁截及套合设备。
  
  五、消毒灭菌设备。
  
  六、微生物检查设备。
  
  七、作业场所,应设置空气清净、温度、湿度等调节设备。
  
  第 26 条
  
  药用气体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储存设备。
  
  二、蒸发设备。
  
  三、空气压缩设备。
  
  四、纯化设备。
  
  五、充填设备。
  
  第 27 条
  
  卫生材料类制造工厂,除各作业场所应视其性质予以区分隔离外,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弹棉机、展棉机或梳棉机:委讬整棉厂加工者得免设置。
  
  二、加压脱脂设备。
  
  三、漂洗设备。
  
  四、脱水设备。
  
  五、干燥设备 (干燥室) 。
  
  六、纺纱机、织布机等纺织设备:委讬棉织厂加工者得免设置。
  
  七、纱布裁切设备。
  
  八、绷带裁切设备。
  
  九、敷料经干燥后,应有适当防止再污染之设备。
  
  十、绊创膏基剂或药材料炼合设备。
  
  十一、浸渍调合设备:采用溶剂法者应具之设备。
  
  十二、涂布设备。
  
  十三、干燥及灭菌设备。
  
  十四、底布加工设备。
  
  十五、裁切及卷布设备。
  
  十六、药用纱布浸渍干燥设备。
  
  十七、视需要设置半制品或最终产品之无菌检查设备。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系制造药用脱脂棉者常用之设备;第二款至第八款,系制造药用纱布绷带者常用之设备;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系制造绊创膏者常用之设备;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系制造急救用绊创膏、药用纱布者常用之设备。
  
  第 28 条
  
  注射筒类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一、瓦斯加工设备。
  
  二、研磨加工设备。
  
  三、刻度加工设备。
  
  四、检查筒管接头设备。
  
  五、玻璃碱性度试验设备。
  
  六、裂纹检查器。
  
  七、热冲击试验设备。
  
  八、标准容量测定器。
  
  九、气密检查器。
  
  第 29 条
  
  医疗用电气器械制造工厂,应视需要设置下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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