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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

[接上页]

  (四) 压力容器之厚度,依第 (一) 目或第 (二) 目计算所得应视为最子值,不得有负公差。
  
  (五) 压力容器成形后之外壳与各头包括腐蚀裕度之最小厚度,依其材料规定如次:
  
  1 碳锰钢与镍钢:五公厘。
  
  2 沃斯田钢:三公厘。
  
  3 铝合金:七公厘。
  
  七内部绝热舱应适用左列规定:
  
  (一) 为确定舱柜对疲劳损坏、从自由与支撑表面之裂良扩展、黏着与凝聚强度、压缩、拉伸及剪切强度之适应性,应对所有静与动负载之影响予以考虑。并应依第三十三条有限单元分析法或类似方法及破裂力学分析或同等方法进行统计海浪负载分析。
  
  (二) 对于抗裂与内层船体或独立柜之挠曲及其与绝热材料之一致性应予特别注意。为评定内层船体或独立柜结构或两者之应力水准与变形,应施行三维结构分析并经认可,同时应考虑第三十一条之内部压力。当压载水空间与构成内部绝热舱支撑构件之内层船体邻接时,该分析并应考虑压载水在船舶运动影响下所引起之动负载。
  
  (三) 内部绝热舱与内层船体结构或独立柜结构之容许应力及其相关之挠曲,应依其特定情况定之。
  
  (四) 内层船体与独立柜之板厚,在考虑第三十一条之内部压力后,至少应符合认可标准之要求。平面结构之舱柜至少应符合认可标准对深舱之要求。
  
  (五) 船舶、货物及任何压载对某一特定船舶在不规则海浪中加速度与运动之反应作完整之分析并经认可,但该分析得由相似船舶获得者不在此限。
  
  (六) 为确认设计原理,应在静、动与热负载联合作用下施行包括结构元件在内之复合模可之原型试验。该试验之状况应代表货物围护系统在船舶使用寿命期中所遭受之最严重情况,包括热循环。该热循环之考虑应以每年十九次往返航程为准至少四○○次。如预计每年往返航程超过十九次时,该热循环之次数应考虑提高,该四○○次热循环并得分为二○货物温度达摄氏四十五度之完整循环与三八○次货物温度达压载航程预期所达温度之部分循环。试验所用之模型应能代表实际之构造,包括角隅、接头、泵座、管路贯通件及其他关键区域,有关该模型之材料性能、工艺与品质管制之任何变化亦应予考虑之。
  
  (七) 为评定内层船体或独立柜结构在有穿透性裂痕扩展情形下绝热材料之裂痕动态,应施行接伸与疲劳之联合试验。在施行试验中,如属可行,裂痕区域应承受压载水之最大静水压力。
  
  (八) 疲劳负载之影响,应依第五款第 (六) 目之规定或同等有效之方法决定之。
  
  (九) 对于内部绝热舱之修理程序,应在绝热材料与内层船体或独立柜结构之原型验期间予以制订。
  
  第 37 条
  
  货舱柜之容许压力依舱柜之型式规定如左:
  
  一整体舱之容许压力通常应为认可标准中对船体结构之容许压力。
  
  二薄膜舱柜之容许压力应参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甲型独立柜以平面结构为主者,其主要与次要构件包括防挠材、大肋骨、纵材、纵梁等之应力当以典型之分析方法计算时,碳锰钢与铝合金不应超过Rm/2.66或RE/1.33之较低值。但对主要构件如施行详细之计算,则相当应力得较此增加至认可之应力。计算时应对弯曲、剪切、轴向与扭力变形之影响,及由于双层底与货舱柜底挠曲所引起船体与货舱柜之相互作用力等予以考虑。
  
  四乙型独立柜以回转体结构为主者,其容许应力不应超过左列规定:
  
  (一) 相当一级薄膜总应力σm≦f
  
  (二) 相当一级薄膜局部应力σL≦1.5f
  
  (三) 相当一级弯曲应力σb≦1.5f
  
  (四) σL+σb≦1.5f
  
  (五) σm+σb≦1.5f
  
  五乙型独立柜以平面结构为主者,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得要求符合其他额外之应力标准。
  
  六丙型独立柜依前条第六款第 (一) 目之1计算时所应采用之最大容许薄膜应力,应较Rm/A或Re/B为低。
  
  七内部绝热舱应参照前条第七款第 (二) 目至第 (四) 目之规定。
  
  前项各目中Rm、Re、σc、f、F、A、B、C、D等之定义如次:
  
  (一) Rm及Re分别为在室温下指定之最小抗拉强度及最小伏应力,其单位为每平方公厘牛顿数 (N/mm^2)。如应力-应变曲线上并未明显显示伏应力时,Re得适用安全应力百分之○.二。对于铝合金焊接接头,Rm与Re应采用在退火状态下之相应值。上述性能应与指定材料包括在制造状态下焊接金属之机械性能最小值相当。如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特别考虑,得虑在低温下提高该降伏应力与抗拉强度。材料性能所依据之温度,应于第七条规定之证书内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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