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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在货物控制站与通岸接头之间应具有通信设施。该设施必要时应采经认可之安全型。 第 28 条 船舶用以围护货物之货舱柜,其型式如左: 一整体舱:指构成船体一部分之舱,并以相同方式与邻接之结构承受同权负载之影响。其设计挥发气压 (P○) 通常不应超过○.二五巴。 但构材尺寸如经适当增加该设计挥发气压得增加至○.七巴以下。其所载货品之沸点除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特别考虑不得于摄氏零下十度。 二薄膜柜:指非由本身支撑系以弮接船体结构绝热层所支撑之薄层或薄膜所构成。该薄莫之设计应使因受热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胀或收缩获得补偿,并不致仗薄膜承受过大之应力。其设计挥发气压 (P○) 通常不应超过○.二五巴。但构材尺寸如经适当增加,支撑绝熬层之强度亦经适当之考虑,该设计挥发气压得增力咥○.七巴以下。该柜之设计如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特别考虑并得采用非金属薄膜或在绝热层中包含或合并该薄膜。在任何情况下薄膜之厚度不宜超过一公厘。 三半薄膜柜:指构成之薄层非由本身支撑,部分系由弮接船体结构之绝热层所支撑,其与上述支撑部分连接之该薄层圆形部分,其设计亦应使受热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胀或收缩获得补偿。设计之挥发气压通常不应超过○.二五巴。但构材尺寸如经适当增加,支撑绝热层之强度亦经适当之考虑,该设计挥发气压得增至○.七巴以下。 四独立柜:指柜由本身支撑并不构成船体结构之一部分,对船体强度而言并不重要。该柜复分为左列三型: (一) 甲型:指柜系依验船机构所规规定与保持之标准主要采传统船舶结构分析程序设计。如该柜主要由平面构成之重力柜,其设计挥发气压应低于○.七巴。 (二) 乙型:指柜之设计系采模型试验、精确分析工具及分析方法以确定应力之水准、疲劳时限与裂痕扩展特性。如该柜主要由平面构成之重力柜,其设计挥发气压应低于○.七巴。 (三) 丙型:指符合压力容器标准之液柜,亦称压力容器,其设计挥发气压 (P○) 不得低于左式: P○=2+○.○185Cρ^1.5 (σm/△σA)^2 (巴) 式中: C为特征柜之尺度,该尺度系以柜高、柜宽百分之七十五与柜长百分之四十五各值中之最大值为准。而柜高、柜宽与柜长系分 别沿船舶垂向、横向与纵向量取,其单位公尺。 ρr 为在设计温度下,货物之相对密度。 (淡水之等于一) σm为设计主薄膜应力。 △σA为容许薄膜动应力 (当机率位准Q=10^-8 时,为双幅) 。如为肥粒铁\麻田散钢取每平方公厘五十五牛顿; 如为铝合金 (5083-0) 取每平方公厘二十五牛顿。 符合上述标准之丙型独立柜,其外型及其支撑与附件之布置情况如经认可,得指配为甲型或乙型独立柜。 五内部绝热舱柜:指以适于围护货物之绝热材料所构成,非由本身支撑,而以邻接之内层船体结构或独立柜所支撑。其绝热层之内表面系直接与货物相接触。该舱柜为使货物围护系统能依第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利用模型试验及精确之分析方法进行设计,并采适当之材料。并采适当之材料,其设计挥发气压通常不应超过○.二五巴。但该货物系统如系设计用于较迥之挥发气压则得较此值为高,但该舱柜如系以内层船体结构支撑者,不得超过○.七巴。该舱柜复依其所具主屏壁与次屏壁之功用分为左列二型: (一) 第一型:指舱内之绝热层或绝热层与一层或多层衬垫之组合,仅具主屏壁之功用。在必要时,内层船体或独立柜之结构,其功用应如同次屏壁。 (二) 第二型:指舱内之绝热层或绝热层与一层或多层垫之组合,同时兼具能明显识别之主屏壁或次屏壁功用。 前二目之衬垫系指非以本身支撑由金属、非金属或复合材料薄层构成内部绝热舱柜一部分,以提高其抗断力或其他机械性能。该衬垫与薄膜之区别在于衬热并不准备单独供液体屏壁之用。 第 29 条 在货柜舱设计时所使用之设计挥发气压,应依左列决定之: 一对于无温度控制,货物压力仅以周围温度支配之货舱柜,该设计挥发气压不得低于该货物在温度摄氏四十五度时之挥发气表压力。但在限制区域或限期航程作业之液化气体船,其货舱柜之任何绝热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考虑,得接受较此温度为低时之挥发气压。但该液化气体船如系永久在温度较高之区域作业者,则应要求较此温度为高时之挥发气压。 二包括前款所述之所有情况下,设计挥发气压不得低于货柜泄压阀设定之最大容许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