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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6 条 本规则所规定液化气体船之构造、设备、装具、布置与材料,除货船安全构造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及船安全无线电话证书签发之有关项目外,应由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施行左列检查: 一特别检查:在船舶服航前或第一次签发“适合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国际证书”前施行初次特别检查,嗣后应于证书所载限期届满前施行另一次特别检查,前后两次特别检查之间隔期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定期检查:在“适合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国际证书”之签发日期每届满一年之前后三个月内施行之。在证书有效期间中途日前后六个月内所施行之定期检查应予加强,称为中期检查。 三临时检查:在船舶施行任何重要之修理或改装时为之。 第 7 条 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施行特别检查认为合格后,应发给或换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之“适合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国际证书”;施行定期或中期检查认为合格后,应于证书内签署之。 第 8 条 液化气体船在完成任何检查后,其设备之状况应保持符合本规则之规定,在该检查范围内之结构、设备、布置与材料,除依原定规格予以更换外不得变更。 第 9 条 当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发现缺陷,可能影响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设备或其他设备之完整性时,般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尽早向航政主管机关、验船机构或港口国之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报告。 第 10 条 液化气体船应依其计划载运附表十四所列之货品,采左列之一种设计标准: 一一G型船-用以载运之货品,要求具有最有效之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之漏泄。 二二G型船-用以载运之货品,要求具有有效之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之漏泄。 三二PG型船-用以载运之货品,要求具有有效之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之漏泄,且货品系载运于泄压阀最大值至少为表压力七巴及货物围护系统设计温度在摄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而设计之独立丙型货舱柜内。且其船长系在一五○公尺以下,如船长超过一五○公尺则应以二G型船论。 四三G型船-计划用以载运之货品,要求具有适度之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之漏泄。 前项各型船以一G型船所计划载运之货品危险性最高,二G、二PG及三型船则依序逐渐减低。一G型船应设计于最严重破损标准下残存,其货舱柜亦应设计置于舷内距船壳板具有规定之最大距离处。 第 11 条 个别货品所需之船型依附表十四“c”栏之规定。如船舶系用以载运两种以上货品,其受损标准应依该货品之最严格船型规定。但其货舱柜位置仍依个别货品之有关船型而定。 第 12 条 船舶之干舷与稳定应依左列规定: 一最小干舷得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勘划。但与该勘划有关之吃水不应超过本规则所允许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在航海状况及在装卸货期间之稳度应达认可之标准。 三计算各种载重状况下消耗性液体之自由液面效应时,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横向之一对舱柜或中线上之一个舱柜具有自由液面,并应考虑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之舱柜。在未受损舱区自由液面效应之计算方法应经认可。 四在货物区域双重底空间内之压载,应避免使用固体压载。无法避免时,其堆置应依需要决定,以确保因船底受损所产生之冲击负荷,不致直接传至货舱柜结构。 第 13 条 由干舷甲板下空间或由干舷甲板上装有风雨密门之船艛或甲板室内经由船壳外板排泄之管,应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之有关规定装阀,除非阀之选择符合左列之一规定: 一一个自动止回阀,附有由干舷甲板上有效关闭之措施。 二由夏朝载重线至排泄管舷内端之垂直距离超过船长百分之一,有二个自动止回阀,该舷内阀在航行中可经常接近检查。 前项自动止回阀应采经认可之型式,并应考虑依第十八条规定残存之下沉俯仰及倾侧状况,能完全有效防水泛入船内。 第 14 条 船舶受损之残存能力,应依据所有预期装载状况与各种不同之吃水与俯仰差之基本装载资料予以考虑。如留存于竹船上之货物仅供冷却、循环或燃料之用,则残存要求不必适用于船舶在压载状态。且估算压载状况时,在甲板上小型独立冲洗柜内之货物得不列入考虑。 第 15 条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体受损,应在左列假定之受损最大范围正常浸水后残存: 一舷侧受损 (一) 纵向范围-1/3L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二) 横向范围-在夏朝载重线平面自侧与船体中心线成直角之方向向内测量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