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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f为Rm/A、Re/B中之较小值。 (三) F为Rm/C、Re/D中之较小值。 (四) A、B、C及D之值应于第七条规定之证书上显示,其最小值依所采用材料规定如左表一: (五) σc依左式决定之: 式中: σx为x方向之总正应力 σy为y方向之总正应力 σxy为x-y平面内之总正应力 但当静与动应力系分别计算,除有其他计算方法经证明为适当者外,总应力应依左列各式计算之: 式中: σx.st、σy.xt、及τxy.st为静应力 σx.dyn、σy.dyn、及τxy.dyn为动应力 全部由加速分量与因挠曲及扭转引起船体应变分量中分别决定。 前项应力可能会为疲劳分析、裂痕扩展及皱曲标准所限制。又如所采用之材料未包含于第八节者,第一项之容许应力应经主管机关或验船穖构之个案核定。 (备注:左表一、左式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8648-18649 页) 第 38 条 货舱柜通常依结构分析所得之厚度,不应再要求增加腐蚀裕度。但如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为货舱柜周围并无环境控制,如其外表未以惰性大气或由具有核定型挥发气屏予以适当绝热保护,或所装载之货物为腐蚀性而未采经认可之特殊合金,则应要求适当增加之。 第 39 条 货舱柜应以船体支撑,俾在静及动负载下能防止舱柜本体之移动,其支撑构件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应能容许舱柜在温度变化与船体挠曲时之收缩与膨胀,不致引起船体与舱柜之过大应力。 二舱柜与支撑构件之设计,应当静倾侧角达三十度时,其容许应力不致超过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三支撑构件之计算应考虑由于转动及移动所可能产生之最大合成加速度,在给予方向上之此加速度得依图一决定之。但加速度椭圆之半轴应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之。 四为承受作用于舱柜之碰撞力,应具有适当之支撑构件,当碰撞力相当于舱柜与货物重量之一半向前作用,及舱柜与货物重量之四分之一向后作用时,该构件应不致产生可能危及舱柜结构之变形。 五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之负载毋需彼此合并或与波浪诱发负载合并。 六独立柜应采键固措施以防止第三款所述转动影响。薄膜舱柜或半薄膜舱柜,如属适用亦应键固之。 七独立柜应具有防净装置,该装置应能承受某一货舱空间泛水至船舶之夏期载重吃水时,该货舱空间内空舱柜之向上浮力不致有危及船体结构之塑性变形。 第 40 条 在大气压力下,货物之温度如低于摄氏零下十度,应具有符合左列规定之次屏壁,以供液体货物假定经由主屏壁泄漏时之临时围设设施。但货物之温度如低于摄氏零下五十五度,船体系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适于该温度之材料,且其设计对该温度不致产生船体无法承受之应力者,得以船体结构充作次屏壁: 一次屏壁通常应配合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基本舱柜型式依左表二设置,与第二十八条基本舱柜型式不同之舱柜,其次屏壁应经主管机关或检船机构个案决定之: 二次屏壁之设计,除依特殊之航程适用不同之要求外,在考虑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负载谱后,应能容纳液货假定之泄漏达十五日。并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主屏壁泄漏之情况下,能防止船体结构温度降底至不安全程度。且主屏壁之破损,反之亦然。当船舶静倾侧角达三十度时,该次屏壁仍应能达成其功效。 三如要求具有部分次屏壁时,其设置范围应于主屏壁主要泄漏初期探测,依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负载谱所造成之损坏范围内相对应之货物泄漏情况决定之。对于液体之蒸发、泄漏率、抽排能量及其他有关因素并得适当计及。在所有情况下,货舱柜处之内底板应有防止液货之保护措施。 四在部分次屏壁范围外之处所,应具有防溅屏障等设施,以将任何液货挡入主与次屏壁间之空间,并保持船体结构温度于安全程度。 五次屏壁之设置,应使能对其有效性作定期检查,该检查应采压力及 (或) 真空试验、目视检查或经认可之其他适当方法为之。 (备注: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8650-18651 页) 第 41 条 液化气体船应依左列规定具有适当之绝热: 一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温度在摄氏零下十度之货品者,其绝热应能确保船体结构之温度不致降至第二章第八节对有关钢级所规定之最小许用温度以下,详如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时货舱柜系在设计温度下,其周围之空气温度为摄氏五度,海水温度为摄氏零度。但航行国内航线之船舶得采用较高之周围温度值。设计时所采用之周围温度,并应于证书内签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