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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船舶防火构造规则

[接上页]

  一九露天甲板:指甲板上方及至少两侧完全敝露于大气者。
  
  二○特种空间: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之围隔空间,用以载运储有自用燃料之机动车辆者。该等空间可供机动车辆之进出,并有乘客之出入口。
  
  二一甲种机舱空间:指装设有左列机器之一之空间及通达该等空间之箱道。
  
  (一) 主推进用之内燃机。
  
  (二) 主推进以外用途之内燃机,其全部动力输出合计不少于三七五。
  
  (三) 燃油锅炉或燃油装备组。
  
  二二机舱空间:指所有之甲种机舱空间及其他装有推进机、锅炉、燃油装备组、蒸汽机、内燃机、发电机、主电机、加油站、冷冻机、稳定器、通风机与空气调节机等类似之空间与通达该等空间之箱道。
  
  二三燃油装备组:指用以准备将燃油输送至燃油锅炉之装备,或用以准备将预热油料输送至内燃机之装备,包括用以处理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厘○.一八牛顿油料之所有压力泵、过泸器及加热器。
  
  二四控制站:指装设有船舶无线电装备、主要航行装备或应急动力来源所位之空间,或火警纪录、火警控制装备集中之空间。
  
  二五陈设限火家具及装修之房间:指为达载客超过卅六人以上客船舱壁及甲板抗火完整性目的,于卧室、公用舱间、办公室或其他起居舱内陈设符合左列规定之限火家具及装修之房间:
  
  (一) 所有箱型家具如书桌、化妆台、厨柜、写字枱等完全系以合格之不燃材料制成。但其工作面得有厚二公厘以下之可燃镶板。
  
  (二) 所有可移动之家具如椅子、沙发、桌子等其骨架系以不燃材料构成。
  
  (三) 所有帷幔、窗帘及其他悬挂之纺织物应经主管机关之认可,其阻止火焰蔓延之性能,不低于每平方公尺质量○.八公斤之毛织品。
  
  (四) 所有地板上覆盖物应经主管机关之认可,其阻止火焰蔓延之性能,不低于用于同一目的之同等毛织品。
  
  (五) 所有舱壁,内衬板及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六) 所有加套垫之家具应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可防止点燃及火焰蔓延之特性。
  
  二六舱壁甲板:指横置水密舱壁所达之最上层甲板。
  
  二七载重量:指船舶在比重一○二五之水中,载重线相当于在夏期干舷时之排水吨位与轻载排水吨位之差。
  
  二八轻载:指船舶未装载货物、燃油、润滑油、压舱水、淡水、炉水、消耗品及旅客、船员与其所有物时之排水吨位。
  
  二九易燃液体船:指供载运大量散装原油与石油产品之货船,其原油与石油产品之闭杯法试验闪点,以核定之闪点试验设备试验结果未超过摄氏六○度,其瑞德挥发气压低于大气压者。或供装载其他液体产品具有同等火灾危险之货船。
  
  三○原油:指任何自地下天然产生之油,不论是否经处理适于运输者,并包括:
  
  (一) 可能已移除某些分馏物者。
  
  (二) 可能已添入某些分馏物者。
  
  三一混载船:指液体船设计以载运散装油料或交替载运散装固体货物者。
  
  三二液货区:指船舶之某一部分含有易燃液货舱、污液货舱货泵室、及在上述空间以上部分船舶之全宽与全长之整个甲板区域。货泵室包括与液货舱邻接之泵室、堰舱、压载舱及空舱。
  
  三三客船:指搭载乘客超过十二人之船舶。
  
  三四非客船:指不属于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五货船:指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之非客船。
  
  三六渔船:指用以捕鱼、鲸、海豹、海象或其他海上生物资源之船舶。
  
  三七新船: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建造已达类似安于龙骨阶段之船舶。但航行国际航线之船舶依各有关国际公约之规定。
  
  三八现成船:指新船以外之船舶。
  
  三九船长:在距龙骨线为最小船身百分之八十五处水线长度百分之九十六,或该水线自柱前端至舵轴中心线间之长度,二者以较大者为准。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第 5 条
  
  本规则所称各种航线之定义如左:
  
  一国际航线:指船舶航行于我国港口与外国港口间,或外国各港口间之航线。
  
  二外海航线:指船舶航行于本国外海,沿海或附属岛屿间之航线,而不属于沿海航线者。
  
  三沿海航线:指船舶航行于本国沿海或附属岛屿间之航线,其距离海岸不逾三○浬者。
  
  四内水航线:指船舶航行于本国江河湖泊及其他内陆水道或港区内之航线。
  
  第 6 条
  
  本规则防火构造分为六等级,各等级防火构造适用之船舶规定如左:
  
  一第壹等级:航行国际航线乘客人数超过卅六人之客船。
  
  二第贰等级:
  
  (一) 航行国际航线乘客人数未超过卅六人之客船。
  
  (二) 航行外海航线之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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