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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船舶防火构造规则

[接上页]

  五当两相邻之空间系属同一类,表中有a之标志时,该两空间之间之舱壁或甲板如经主管机关之认可得不装设。例如第 (十二) 类厨房与其附属配膳室之间,如配膳室舱壁及甲板能保持厨房界限之完整性者,得不装设舱壁。但在厨房与机舱空间之间,虽二者同属第 (十二) 类,仍应装设舱壁。
  
  六表中有b标志者,如两邻接空间之一至少业以符合船舶设备规则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规定之自动喷水系统防护者,得准使用较低之绝热值。
  
  七纵有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如表内为一短划“-”时,各界限之材料或完整性,不作特殊之规定。
  
  八对于第 (五) 类空间,其甲板室与上层建筑末端舱壁之绝热值及露天甲板之绝热值由主管机关决定之。如经主管机关认可,第一表至第四表内之第 (五) 类空间并得不围闭。
  
  第 17 条
  
  连续乙级天花板或内衬板如与相关之甲板或舱壁连结者,其全部或一部得认为有助于隔舱绝热与完整性之要求。主管机关在核定防火结构细项时,应注意在所规定之防热障壁之交点与端点,对热传导之危险性。
  
  第 18 条
  
  旅客空间、船员空间及在正常状态下供船员使用但非机舱空间之空间应具有符合左列规定逃生方法,以供旅客及船员能迅速逃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载甲板:
  
  一在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区或受类似限制之一个或一组空间内,应具有二种逃生方法,其中至少应有一种系不依赖水密门。但如该空间之性质与位置及各该空间内正常居留或服务之人数,经主管机关之认可者,本项逃生方法得减为一种。
  
  二在舱壁甲板以上、自每一主垂直区或受类似限制之一个或一组空间内,至少应有二种逃生方法,其中至少应有一种能通至形成垂直逃生之梯道。
  
  三如无线电报台无直接之出入口通至露天甲板者,应有两种由该台逃生或出入之方法,其一得为具有足够大小之舷窗或窗,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其他方法。
  
  四由走廊或走廊之一部分为逃生之唯一路线者,其长度不应超过十三公尺。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逃生方法中,至少应有一种包括可接近之围蔽梯道,自该梯道之基层平面至救生艇与救生筏登载甲板,或迄该梯道所通达之最高平面,应有连续不断之防火掩蔽以至上述二者中之较高处。但第一款规定之逃生方法如经主管机关准免一种者,所余唯一逃生方法,其安全逃生之程度应经主管机关之认可。
  
  六各梯道之宽度、数量及其连续状况由梯道围壁至救生艇与救生筏登载区通道之保护,均应经主管机关之认可。
  
  七仅供一空间或该空间阳台使用之梯道,不得认系所需逃生方法之一种。
  
  第 19 条
  
  在特种空间内,舱壁甲板以上及以下逃生方法之数量及配置应经主管机关之认可。由该空间通至救生艇与救生筏登载甲板出入口之安全性能,至少应与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规定相当。
  
  在正常供船员使用之机舱空间内,其逃生路线之一应避免直接通至特种空间。
  
  第 20 条
  
  每一机舱空间应具有符合左列规定之二种逃生方法:
  
  一如该机舱空间位于舱壁甲板以下,该二种逃生方法应为左列二者之一:
  
  (一) 两组尽可能远离之钢梯,各导向该空间上部远离之门,经该门通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载甲板。该梯之一并应自该空间之底部至该空间外之安全地点,具有连续之防火掩蔽。
  
  (二) 其一为钢梯导向该空间上部之门,经该门通至登载甲板,另一为在该空间底部与该梯适当分隔处,能由两侧操纵之一扇钢门,通至登载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线。
  
  二如该机舱空间位于舱壁甲板以上,该二种逃生方法应尽可能远离,其所导向之各门其应位于具有通道可通至救生艇与救生筏登载甲板。如需用该梯之处,该梯应为钢质梯。
  
  船舶总吨位如未满一、○○○者,得经主管机关衡量该空间上部之宽度及配置准免前项一种逃生方法。或船舶总吨位在一、○○○以上,通至救生艇或救生筏登载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线为门或钢梯者,亦得经主管机关衡量该空间之性质与位置及该空间正常服务之人数,准免一种逃生方法。
  
  第 21 条
  
  在任何情况下,升降梯不应认系逃生方法。
  
  第 22 条
  
  所有梯道之骨架应以钢材构成。但经主管机关之认可得准使用其他同等材料。
  
  第 23 条
  
  所有梯道应位于甲级隔舱所形成之围壁以内。围壁上所有之开口并应备有确实之关闭装置。但符合左列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仅连接两层甲板之梯道,如该甲板之完整性系利用中甲板舱间之舱壁或门者,得无需围蔽。当梯道系围蔽于中甲板舱间内,该梯道之围壁应依第十六条表列甲板之规定保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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