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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各表适用之有关规定如左: 一为决定两邻空间中间界限之适当抗火完整性标准,按该等空间之火灾危险程度分为左列十四类。如某一空间之装设及用途,依左列分类有疑惑时,应依该空间所具有最严格界限规定之适当类别处理之。各类之名称系表示其特性并非一种限制。各类上方括弧内之数字亦系各表内之行列数: (一) 控制站 应急动力及照明来源所位之空间。 操舵室及海图室。 船舶无线电装备之空间。 灭火室、火警控制及记录站。 在推进机舱空间以外之推进机械控制室。 中央火警警报装备之空间。 中央应急广播站与装备之空间。 (二) 梯道 内部梯道、旅客及船员用之升降机与自动梯及其有关之围闭空间。 但不包括专设于机舱空间内者。如一梯道仅包含于一层甲板内,该梯道应认系无需以防火门隔离空间之一部分。 (三) 走廊 旅客及船员之走廊及门廊。 (四) 救生艇及救生筏操纵及登载站。 露天甲板空间与围隔散步甲板所形成之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载及下水站。 (五) 露天甲板空间 不包括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载及下水站之露天甲板空间与围隔之散步甲板。敞露空间 位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者。 (六) 低度火灾危险之起居舱空间。 陈设限火家具及装潢之房舱。 陈设限火家具及装潢之办公室与医务室。 陈设限火家具及装应之公用空间,其甲板面积未满五○平方公尺者。 (七) 中度火灾危险之起居舱空间 前目各空间陈设非限火家具及装潢者。 陈设限火家具及装潢之公用空间,其甲板面积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起居舱空间内之隔离仓柜及小型储存室。 贩卖部。 电影放映及影片储存室。 无暴露火焰之小厨房。 未储存易燃液体之清洁工具间之实验室。 药房。 小型干燥室。 其甲板面积在四平方公尺以下者 。 财务室。 (八) 较高度火灾危险之起居舱空间 陈设非限火家具及装潢之公用空间,其甲板面积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理发及美容室。 (九) 卫生及类似空间 盥洗室、浴室及厕所等。 小型洗衣间。 室内游泳地区。 工作间。 起居舱空间内未装设烹饪设备之隔离配膳室。 (一○) 火灾危险程度微小或无火灾危险之舱柜、空舱柜与辅机空间。 属于船舶结构一部分之水舱。 空舱柜及堰舱。 未装有压力润滑系统之机械及禁储可燃物之辅机空间,包括:通风机及空气调节机室、锚机室、舵机室、稳定装备室、电力推进马达室、装设分段配电板及纯电力装备之房间但不包括装设容量在一○仟伏安以上充油变压器者、轴道与管道泵及冷冻机室,但以该泵及冷冻机非用以处理或不使用易燃液体者。本目各空间之围闭 箱道。 其他之围闭箱道如管路及电缆管道。 (一一) 中度火灾危险之辅机空间、货舱空间、特种空间、货油与其他油舱及类似之空间货油舱。 货舱、箱形通道及舱口。 冷冻室。 装于无机器隔离空间内之燃油舱柜。 允许储存可燃物品之轴道及管道。 前目之辅机空间。但装有压力润滑系统之机械或允许储存可燃物品者。 加油站。 装有容量在一○仟伏安以上之充油变压器之空间。 装设涡轮机与往复蒸汽机带动之辅发电机及输出动力在一一○以下之小型内燃机带动之应急发电机、喷水器、注水或灭水泵、舵水泵等之空间。 特种空间 (仅适用于第一表及第三表) 。本目各空间之围闭箱道。 (一二) 机舱空间及主厨房 主推进机室但不包括电力推进马达室。 锅炉间。 装有内燃机或其他烧油、熬油或抽排油组之辅机室间,但不包括前二目之辅机空间。 主厨房及附属舱间。 本目各空间之箱道及天罩。 (一三) 储存室,工作间及配膳室等不附属于厨房之主配膳室。 主洗衣间。 大型干燥室,其甲板面积超过四平方公尺者。 杂物储存室。 邮务及行李间。 垃圾间。 不属于机舱空间及厨房之工作间 。 (一四) 其他储存易燃液体之空间 灯具室。 油漆间。 染料、药剂等易燃液体之储存室。 储有易燃液体之实验室。 二如两空间之间之界限,其抗火完整性仅以一值表示者,该值应于所有情况下均能适用。 三在主垂直区或水平区内之两空间,如未以符合船舶设备规则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规定之自动喷水系统防护,或该两区均未被防护者,在决定该两空间或二区间界限之适当抗火完整性标准时,应以表列二值之较高者为准。 四在主垂直区或水平区内之两空间,业以符合船舶设备规则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规定之自动喷水系统防护,或该两区均已防护者,在决定该两空间或二区间界限之适当抗火完整性标准时,应以表列二值之较低者为准。但如喷水器区域或无喷水器区域在起居舱及服务空间内相连接者,该两区 域之隔舱应以表列二值之较高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