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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全位于公用空间内之梯道,得不围蔽。 第 24 条 梯道围壁应与走廊直接相通,并应具有足够面积,以免紧急情况下可能使用该梯道人员之拥挤。 第 25 条 梯道围壁在可行之情况下,不应直接通至卧室、服务储存室或其他装有可燃物品及可能发生火灾之围蔽空间。 第 26 条 升降机箱道之装置,应能阻止烟与焰自一中甲板舱间逸至另一中甲板舱间,并应备有关闭设施以控制风与烟之通过。 第 27 条 甲级隔舱之开口,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所有开口应装设固定关闭装置,其抗火性至少应与其所有之隔舱具有同等之效能。但在货舱、特种空间、储存室及行李间等之间之舱口,以及各该空间与露天甲板之间之开口不在此限。 二所有之门、门框及关闭时使其固定之装置,其构造应尽可能与各门所在之舱壁具有同等之抗火与遏止烟、焰通过之性能。该等门及门框应以钢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构成。但水密门无需绝热。 三各门均应能自舱壁之两侧,仅以一人之力量予以启闭。 四主垂直区舱壁及梯道围壁上之防火门,应为自闭式,并能于关闭之反方向倾斜角度三.五度时将门关闭。该门之关闭速度,必要时应可控制以免危及人员。但动力操纵之水密门及该门通常系关闭者,得不在此限。 五前款防火门除通常关闭者外,应能由控制站分组或一起开启,亦能在门边位置个别开放,开启机件之设计,当控制系统故障时,该门应能自动关闭。但合格之动力操纵水密门,得认系符合本款规定。防火门之止回钩应能由控制站松释否则不准装用。当双向门准予使用时,应具有由门之开启系统操作而自动啮合之锁闩装置。 六以符合船舶设备规则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规定自动喷水系统防护或装有连续乙级天花板之空间,非在主垂直区形成阶级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区之甲板上之各开口,应予合理紧密关闭。如经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该等甲板应符合甲级完整性之规定。 七船舶外界限甲级完整性之规定,不适用于玻璃隔舱、窗及舷窗。甲级完整性之规定亦不适用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部各门。 第 28 条 乙级隔舱之开口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所有之门、门框及其固定装置,应尽可能与该隔舱具有同等抗火之关闭方法,但该门之下部得装设通风口。如该通风口系在门上或门以下,其任一开口或所有开口之总净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公尺,如该开口系在门上,并应装有以不燃材料构成之格子。门并应为不燃者。 二船舶外界限乙级完整性之规定,不适用于玻璃隔舱、窗及舷穷。乙级完整性之规定亦不适用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部各门。 三装有符合船舶设备规则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规定自动喷水系统者: (一) 非在主垂直区形成阶级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区甲板上之各开口,应予合理紧密关闭。如经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该等甲板应符合乙级完整性之规定。 (二) 在乙级材料所构成走廊舱壁上之门及门框应为不燃材料、其结构与装配之阻火性能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 29 条 通风系统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通风扇之装置,通常应使通达各空间之通风导管在同一主垂直区内。 二通风系统贯穿甲板者,除甲板应依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装设能确保该隔舱抗火性不致受损之装置,并符合该款规定之抗火完整性外,应特别注意减少烟及热气经由该系统自一中甲板舱间通至另一中甲板舱间之可能性。垂直通风导管除应按本条规定绝热外,主管机关如认为必要时得规定按第三节各表予以绝热。 三通风导管应以左列材料构成,但在货舱空间内者不在此限: (一) 导管断面积在○.○七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供超过一单独之中甲板空间使用之所有垂直导管,应以钢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构成。 (二) 导管断面积未满○.○七五平方公尺,及非前目所述之垂直导管,应以不燃材料构成。如该导管贯穿甲级或乙级隔舱,应注意确保该隔舱之抗火完整性。 (三) 短导管之断面积通常未超过○.○二平方公尺,其长度亦不超过二公尺者,得免以不燃材料构成。但以符合左列条件为限: 1 以经主管机关认可之低度火灾危险材料构成。 2 仅供通风系统端末之用。 3 导管系位于与其所贯穿之甲级或乙级隔舱,包括连续乙级天花板之距离,沿长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四贯穿甲级舱壁或甲板之通风导管,其自由断面积超过○.○二平方公尺者,除钢质导管外,在贯穿舱壁或甲板之附近开口,应衬以薄钢板套管,该导管及套管并应符合左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