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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于操作该设备之人员易见之场所设置压力表,及于其易于操作之位置安装动力遮断装置。 二该软管及连接用具应具耐腐蚀性、耐热性及耐寒性。 三该软管应经水压试验确定其安全耐压力,并标示于该软管,且使用时不得超过该压力。 四为防止软管内部承受异常压力,应于输压设备安装回流阀等超压防止装置。 五软管与软管或软管与其他管线之接头,应以连结用具确实连接。 六以表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压力输送时,前款之连结用具应使用旋紧连接或以钩式结合等方式,并具有不致脱落之构造。 七指定输送操作人员操作输送设备,并监视该设备及其仪表。 八该连结用具有损伤、松脱、腐蚀等缺陷,致腐蚀性液体有飞溅或漏泄之虞时,应即更换。 九输送腐蚀性物质管线,应标示该物质之名称、输送方向及阀之开闭状态。 第 179 条 雇主使用压缩气体为输送腐蚀性液体之动力,从事输送作业时,应使用空气为压缩气体。但作业终了时,能将气体立即排出者,或已采取标示该气体之存在等措施,劳工进入压力输送设备内部,不致发生缺氧、窒息等危险时,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 第 180 条 雇主对于建筑物中熔融高热物之处理设备,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该建筑物应有地板面不积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顶、墙壁、窗户等渗入之构造。 第 181 条 雇主对于以水处理高热矿渣或废弃高热矿渣之场所,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有良好之排水设备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于废弃高热矿渣之场所,应加以标示高热危险。 前项规定对于水碎处理作业,不适用之。 第 182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将金属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属熔炉之作业时,为防止爆炸,应事前确定该金属碎屑或碎片中未杂含水分、火药类等危险物或密闭容器等,始得作业。 第 183 条 雇主对于鼓风炉、铸铁炉或玻璃熔解炉或处置大量高热物之作业场所,为防止该高热物之飞散、溢出等引起之灼伤或其他危害,应采取适当之防范措施,并使作业劳工佩戴适当之防护具。 第 184 条 雇主对于危险物制造、处置之工作场所,为防止爆炸、火灾,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爆炸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并不得加热、摩擦、冲击。 二、着火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并不得加热、摩擦或冲击或使其接触促进氧化之物质或水。 三、氧化性物质,不得使其接触促进其分解之物质,并不得予以加热、摩擦或撞击。 四、易燃液体,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未经许可不得灌注、蒸发或加热。 五、除制造、处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险物。 第 185 条 雇主对于从事危险物制造或处置之作业,应指定专人采取左列措施: 一制造或处置危险物之设备及附属设备,有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措施。 二于置有制造或处置危险物之设备及附属设备之场所内,其温度、湿度、遮光及换气状况有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之措施。 第 186 条 雇主对于从事灌注、卸收或储藏危险物于化学设备、槽车或槽体等作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软管从事易燃液体或可燃性气体之灌注或卸收时,应事先确定软管结合部分已确实连接牢固始得作业。作业结束后,应确认管线内已无引起危害之残留物后,管线始得拆离。 二、从事煤油或轻油灌注于化学设备、槽车或槽体等时,如其内部有汽油残存者,应于事前采取确实清洗、以惰性气体置换油气或其他适当措施,确认安全状态无虞后,始得作业。 三、从事环氧乙烷、乙醛或 1.2. 环氧丙烷灌注时,应确实将化学设备、槽车或槽体内之气体,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氩等惰性气体置换之。 四、使用槽车从事灌注或卸收作业前,槽车之引擎应熄火,且设置适当之轮挡,以防止作业时车辆移动。作业结束后,并确认不致因引擎启动而发生危害后,始得发动。 第 187 条 雇主于工作场所实施加油作业,应依左列规定: 一禁止以汽油为燃料之内燃机等机械在发动中加油。 二设置显著之危险警告标示。 三备置化学干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适当之油类用灭火器材。 四油桶、输油管等应妥为设置,以避免油料溢溅于机动车辆之引擎、排气管或电气设备等。 第 188 条 雇主对于存有易燃液体之蒸气、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致有引起爆炸、火灾之虞之工作场所,应有通风、换气、除尘、去除静电等必要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