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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25 条 雇主使用堆高机之托板或撬板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积载之货物重量之强度。 二无显著之损伤,变形或腐蚀者。 第 126 条 雇主对于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堆高机,应指派经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人员操作。 第 127 条 雇主对于堆高机,应规定其使用荷重不得超过该机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第 128 条 雇主于危险物存在场所使用堆高机时,应有必要之安全卫生设备措施。 第 129 条 雇主对于轨道机械,应设有适当信号装置,并于事先通知有关劳工周知。 第 130 条 雇主对于连结轨道机械车辆时,应使用适当连结装置。 第 131 条 雇主对于动力车钢轨之每公尺重量,应依左列规定: ┌────────┬───────┬────────┐ │车辆重量│钢轨每公尺重量│备注│ ├────────┼───────┼────────┤ │未满五公吨│九公斤以上│以两轴车辆为准。│ ├────────┼───────┼────────┤ │五至未满十公吨│十二公以上││ ├────────┼───────┼────────┤ │十至未满十五公吨│十五公斤以上││ ├────────┼───────┼────────┤ │十五公吨以上│廿二公斤以上││ └────────┴───────┴────────┘ 第 132 条 雇主对于动力车钢轨之铺设,应依左列规定: 一钢轨接头,应使用鱼尾板或采取熔接固定。 二铺设钢轨,应使用道钉、金属固定具等将钢轨固定于枕木或水泥路基上。 三轨道之坡度应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动力车备有自动空气煞车之轨道得放宽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项枕木之大小及其间隔,应考虑车辆重量,路基状况。 第一项所使用之枕木,如置于不易更换之场所,应为具有耐腐蚀性者。 第 133 条 雇主对于动力车轨道路基,如车辆在五公吨以上者,其除应由砾石碎石等构成外,并应有充分之保固,与良好排水系统。 雇主对于前项以外之轨道路基,应注意钢轨铺设、车辆行驶安全状况。 第 134 条 雇主对于动力车轨道之曲线部分,应依左列规定: 一曲率半径应在十公尺以上。 二保持适度之轨道超高及加宽。 三装置适当之护轨。 第 135 条 雇主对于动力车轨道岔道部分,应设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转辙器及辙锁;轨道之终端应设置充分效能之挡车装置。 第 136 条 雇主对于车辆于轨道上有滑走之虞时,应设置防止滑走之装置。 第 137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井内部装置轨道时,其侧壁与行走之车辆,应保持六十公分以上净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于适当之间隔,设置有相当宽度之避车设备并有显明标示者。 二设置信号装置或配置监视人员者。 第 138 条 雇主对于手推车辆之轨道,应依左列规定: 一轨道之曲率半径应在五公尺以上。 二倾斜应在十五分之一以下。 三钢轨每公尺重量应在六公斤以上。 四置直径九公分以上之枕木并以适当间隔配置。 五钢轨接头应使用鱼尾板或采取熔接等固定。 第 139 条 雇主对于轨道沿线,应依左列规定采取措施: 一轨道两旁之危险立木,应予清除。 二轨道之上方及两旁与邻近之建筑物应留有适当之距离。 三轨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边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桥梁过长时,应设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员经常出入之桥梁,应另行设置行人安全道。 第 140 条 雇主对于轨道沿线环境,应依左列规定实施保养: 一清除路肩及桥梁附近之丛草。 二清除妨害视距之草木。 三维护桥梁及隧道支架结构之良好。 四清扫坍方。 五清扫边坡危石。 六维护钢轨接头及道钉之完整。 七维护路线号志及标示之状况良好。 八维护轨距状况良好。 九维护排水系统良好。 一○维护枕木状况良好。 第 141 条 雇主对行使于轨道之动力车,应依左列规定: 一设置汽笛、警铃等信号装备。 二于夜间或地下使用者,应设置前照灯及驾驶室之照明设备。 三使用内燃机者,应设置标示润滑油压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电动机者,应置备自动遮断器,其为高架式者,并应增置避雷器等。 第 142 条 雇主对行驶于轨道之动力车车轮,应依左列规定: 一车轮之踏面宽度于轮缘最大磨耗状态下,仍能通过最大轨间。 二轮缘之厚度于最大磨耗状态下,仍具有充分强度且不阻碍通过岔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