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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接上页]

  二附属于离合器、制动之螺丝、弹簧及梢。
  
  三连结于离合器及制动之连结机构部分。
  
  四滑块机构。
  
  五一行程一停止机构、连动停止机械或紧急停止机构。
  
  第 72 条
  
  雇主设置冲剪机械五台以上时,应指定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左列职务:
  
  一检查冲压机械及其安全装置。
  
  二发现冲剪机械及其安全装置有异状时,应即采取必要措施。
  
  三冲剪机械及其安全装置装设有锁式换回开关时,应保管其锁匙。
  
  四直接指挥金属模之装置、拆卸及调整作业。
  
  第 73 条
  
  雇主对于离心机械,应装置覆盖及连锁装置。
  
  前项连锁装置,应使覆盖未完全关闭时无法启动。
  
  第 74 条
  
  雇主对于自离心机械取出内装物时,除置有自动取出内装物之机械外,应规定劳工操作前,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
  
  第 75 条
  
  雇主对于离心机械之使用,应规定不得超越该机械之最高使用回转数。
  
  第 76 条
  
  为防止劳工有自粉碎机及混合机之开口部分坠落之虞,雇主应有覆盖,护围、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围栅等必要设备。但设置覆盖、护围或围栅有阻碍作业,且从事该项作业之劳工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索以防止坠落者,不在此限。
  
  为防止由前项开口部份与可动部份之接触而危害劳工之虞,雇主应有护围等之设备。
  
  第 77 条
  
  雇主对于自粉碎机或混合机,取出内装物时,除置有自动取出内装物之机械外,应规定劳工操作前,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但基于作业需要该机械不能停止运转,且使劳工使用工具取出内装物时不致危及劳工安全时不在此限。
  
  第 78 条
  
  雇主对于滚辗纸、布、金属箔等或其他具有卷入点之滚轧机,有危害劳工之虞时,应设护围、导轮等设备。
  
  第 79 条
  
  雇主对于滚辗橡胶、橡胶化合物、合成树脂之滚辗机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滚辗机,应设置于灾害发生时,被害者能自己易于操纵之紧急制动装置。
  
  第 80 条
  
  雇主对于置有纱梭之织机,应装置导梭。
  
  第 81 条
  
  雇主对于引线机之引线滑车或捻线机之笼车,有危害劳工之虞者,应设护罩、护围等设备。
  
  第 82 条
  
  雇主对于射出成型机、铸钢造形机、打模机等 (本章第四节列举之机械除外) ,有危害劳工之虞者,应设置安全门、双手操作式起动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前项安全门应具有非关闭状态即无法起动机械之性能。
  
  第 83 条
  
  雇主对于扇风机之叶片,有危害劳工之虞者,应设护网或护围等设备。
  
  第 84 条
  
  雇主于施行旋转轮机、离心分离机等周边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转体之试验时,为防止高速回转体之破裂之危险,应于专用之坚固建筑物内或以坚固之隔墙隔离之场所实施。但试验次条规定之高速回转体以外者,其试验设备已有坚固覆罩等足以阻挡该高速回转体破裂引起之危害设备者,不在此限。
  
  第 85 条
  
  雇主于施行转轴之重量超越一公吨,且转轴之周边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转体之试验时,应于事先就与该轴材质、形状等施行非破坏检查,确认其无破坏原因存在时始为之。
  
  第 86 条
  
  雇主于施行前条规定高速回转试验时,应以遥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试验中即使该高速回转体破坏时,亦不致伤及劳工。
  
  第 87 条
  
  雇主对于起重升降机具之设备及有关措施,应依起重升降机具有关安全规则办理。
  
  第 88 条
  
  雇主对于起重机具之作业,应规定一定之运转指挥信号,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第 89 条
  
  雇主对于各种起重机具,应标示最高负荷,并规定使用时不得超过此项限制。
  
  第 90 条
  
  雇主对于起重机具之吊钩或吊具,应有防止吊举中所吊物体脱落之装置。
  
  第 91 条
  
  雇主对于起重机具之吊钩或吊具,为防止与吊架或卷扬胴接触、碰撞,应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离之过卷预防装置,如为直动式过卷预防装置者,应保持○.○五公尺以上距离;并于钢索上作显著标示或设警报装置,以防止过度卷扬所引起之损伤。
  
  第 92 条
  
  雇主对于起重机具之运转,应于运转时采取防止吊挂物通过人员上方及人员进入吊挂物下方之设备或措施。
  
  从事前项起重机具运转作业时,为防止吊挂物掉落,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吊挂物使用吊耳时,吊耳设置位置及数量,应能确保吊挂物之平衡。
  
  二、吊耳与吊挂物之结合方式,应能承受所吊物体之整体重量,使其不致脱落。
  
  三、使用吊索 (绳) 、吊篮等吊挂用具或载具时,应有足够强度。
  
  第 93 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门开启时,升降机不能开动,及升降机在开动中任一门开启时,能停止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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