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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雇主依前项规定所采设施,不得装置或使用有发生明火、电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灾危险之机械、器具或设备。 第 189 条 雇主对于通风或换气不充分之工作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及氧气从事熔接、熔断或金属之加热作业时,为防止该等气体之泄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灾,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气体软管或吹管,应使用不因其损伤、摩擦导致漏气者。 二气体软管或吹管相互连接处,应以软管带、软管套及其他适当设备等固定确实套牢、连接。 三拟供气于气体软管时,应事先确定在该软管装置之吹管在关闭状态或将软管确实止栓后,始得作业。 四气体等之软管供气口之阀或旋塞,于使用时应设置标示使用者之名牌,以防止操作错误引起危害。 五从事熔断作业时,为防止自吹管放出过剩氧气引起火灾,应有充分通风换气之设施。 六作业中断或完工离开作业场所时,气体供气口之阀或旋塞应予关闭后,将气体软管自气体供气口拆下,或将气体软管移放于自然通风、换气良好之场所。 第 190 条 对于雇主为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等作业所须使用可燃性气体及氧气之容器,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容器不得设置、使用、储藏或放置于左列场所: (一) 通风或换气不充分之场所。 (二) 使用烟火之场所或其附近。 (三) 制造或处置火药类、爆炸性物质、着火性物质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质之场所或其附近。 二保持容器之温度于摄氏四十度以下。 三容器应直立稳妥放置,防止倾倒危险,并不得撞击。 四容器使用时,应留置专用板手于容器阀柄上,以备紧急时遮断气源。 五搬运容器时应装妥护盖。 六容器阀、接头、调整器、配管口应清除油类及尘埃。 七应轻缓开闭容器阀。 八应清楚分开使用中与非使用中之容器。 九容器、阀及管线等不得接触电焊器、电路、电源、火源。 一○搬运容器时,应禁止在地面滚动或撞击。 一一自车上卸下容器时,应有防止冲击之装置。 一二自容器阀上卸下调整器前,应先关闭容器阀,并释放调整器之气体,且操作人员应避开容器阀出口。 第 191 条 雇主对于异类物品接触有引起爆炸、火灾、危险之虞者,应单独储放,搬运时应使用专用之运搬机械。但经采取防止接触之设施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条 雇主对于起毛、反毛之操作场所、或将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纸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质大量处理之场所,应有防止火灾之安全设施。 第 193 条 雇主对于染有油污之破布、纸屑等应盖藏于不燃性之容器内,或采用其他适当处置。 第 194 条 雇主对于建筑物内设有化学设备,如反应器、蒸馏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淀分离器、热交换器、计量槽、储槽等容器本体及其阀、旋塞、配管等附属设备时,该建筑物之墙壁、柱、楼板、梁、楼梯等接近于化学设备周围部分,为防止因危险物及辐射热产生火灾之虞,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第 195 条 雇主对于化学设备或其配管存有腐蚀性之危险物或闪火点在65℃以上之化学物质之部分,为防止爆炸、火灾、腐蚀及泄漏之危险,该部分应依危险物、化学物质之种类、温度、浓度、压力等,使用不易腐蚀之材料制造或装设内衬等。 第 196 条 雇主对于化学设备或其配管,为防止危险物泄漏或操作错误而引起爆炸、火灾之危险,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化学设备或其配管之盖板、凸缘、阀、旋塞等接合部分,应使用垫圈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学设备或其配管之阀、旋塞、控制开关、按钮等,应保持良好性能,标示其开关方向,必要时并以颜色、形状等标明其使用状态。 三为防止供料错误,造成危险,应于劳工易见之位置标示其原料、材料、种类、供料对象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 197 条 雇主对于化学设备或其附属设备,为防止因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劳工之危害,应采取左列措施: 一、确定为输送原料、材料于化学设备或自该等设备卸收产品之有关阀、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确定冷却、加热、搅拌及压缩等装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温度计、压力计或其他计测装置于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阀、紧急遮断装置、自动警报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于异常状态时之有效运转。 第 198 条 雇主对于化学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之改善、修理、清扫、拆卸等作业,应指定专人,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决定作业方法及顺序,并事先告知有关作业劳工。 |